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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黑人牙刷”案与建议零售价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5日
  据媒体消息,黑人牙刷涉嫌价格欺诈被广东发改委罚5万。据发改委透漏,黑人牙刷的价格欺诈行为是:好来化工公司在黑人柔彩健齿+俊朗健齿牙刷4支7.5折装产品包装上标示了‘原建议零售价14.40元,并建议在此基础上打7.5折销售,实际售价以零售商标示为准’。自2010年12月1日上市以来至检查当日,该商品建议零售价为10 .80元,从未标示过‘建议零售价14 .40元’,厂家也没有给过经销商该建议零售价;类似情形同样也出现于该公司产品‘黑人动感深洁牙刷两支7折装’及‘黑人柔丝深洁牙刷三支8折装’。”由此,引起了人们对于“建议零售价”普遍偏高的议论。  从法律上,这个案件应该如何看呢?“建议零售价”是否应该存在呢?  首先,黑人牙膏被处罚并非是因为标示了“建议零售价”,而是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黑人牙刷宣传“原建议零售价是多少,现在是多少“,其实是通过价格对比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如果黑人牙刷的“原建议零售价”不是它之前标示的“建议零售价”,只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交易量,杜撰的、虚假的“建议零售价”,那么就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秩序,侵犯其他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行为都进行了规定。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黑人牙刷之所以被处罚,不是因为它标示了“建议零售价”,而是通过对前后“建议零售价”进行对比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价格对比的前提是要客观、真实,如果不客观、真实,就是对消费者的欺骗。用欺骗的方式达到与消费者交易的目的,即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减少了诚实信用的其他同业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企业是否可以标示“建议零售价”呢?这个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法无禁止即为允许”,从法律上看,企业是可以标示的。在国家部委出台的文件中,还有鼓励标示“建议零售价”的情况。比如卫生部等几部委曾经联合出台文件,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除非企业标示了“建议零售价”之后,要求零售商必须按照这个价格销售(一般的企业做不到,除非一些强势的大企业),“建议零售价”成了真正的零售价,则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固定价格的违法垄断行为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要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  有朋友说,市场决定价格,其实是非常正确的。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一下会发现,其实老百姓买东西很少看“建议零售价”的,更在乎实际的价格。所以,这个“建议零售价”法律没有禁止也是有原因的,暂且让它存在吧,必要的时候再去规范它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