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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亲父虐子,考验法律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4日
作者:赵虎 律师   昨天,一幅幅父亲虐子的图片抽打着我的心,恨不得亲手把这个孩子从他父亲手里解救出来,自己养大。据今天的最新消息,警方已经找到这个小男孩,把孩子交给爷爷照顾,追捕孩子的父亲。许多网友在新闻下面的评论里面大爆粗口,恨不得把这个父亲千刀万剐。我理解网友们的愤慨,因为我也同样愤慨。不过,这样的案件并非偶然。  我们可以查一下刚刚过去的八月份的新闻,轻轻松松就可以找到四个与虐待儿童的新闻:8月30日,安国市一位姓冯的母亲因为生活琐事对丈夫一家不满,用菜刀五刀砍下一岁儿子的头,埋在院子里丝瓜架下。8月31日,广州市葛某因六岁儿子不听话,暴打孩子,导致孩子病危住院。8月10日,佛山市一位姓李的父亲,因为找不到自己的妻子,把自己儿子的4跟手指的手指甲拔了下来。事情曝光后,李某被拘留。释放后,李某从医院接走了自己的儿子。8月15日,曹某大衣柜上几百元元钱不见了。他认为是儿子拿的,便将儿子吊在墙边,用鞋底抽打,用缝衣针扎,还用烟头烫孩子。两天后,伤口已经起泡流脓的孩子,被走访民警发现。随后,孩子被送到医院,曹志将被蒙城警方行政拘留5天。以上仅仅是八月份一个月间媒体报道的虐童事件,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没有报道的此类时间一个月有多少,一年有多少,相信是一个非常核人听闻的数字。我们是不是要问一下:究竟这是怎么了?为什么出现了这么多禽兽父母?  你是不是觉得,这一定是社会的发展造成的,或者这是信仰的缺失造成的,或者仍然认为这仅仅是个别现象?本文认为,这个事实一直存在,只是我们一直不愿意正视和承认。  在我国古代,信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父为子纲”,孩子是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必须依附于父亲,没有人认为父亲责打孩子属于违法。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现在我们大部分依然认为,世界上最伟大的爱是母爱、父爱。很少有人会承认存在不爱自己孩子的父母。也许,大部分情况是这样的。不过,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的确有人不适合为人父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由于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对于家庭内部关系是很少介入的。法律一般规定在家形成之前和破碎之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很少关心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如果说古代的孩子没有法律地位,现在已经不一样的,孩子跟大人一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特殊保护。  对于虐待孩子怎么解决的问题,我国法律上除了口号式的规定,也有聊聊数言。基本上有这么几点:1、夫妻离婚的,如果一方有虐待孩子的情况,可能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2、夫妻离婚的,如果抚养孩子一方虐待孩子,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3、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但是,这些规定太粗糙、太不合实际,形不成一个可以运行的制度。比如:如果父母没有离婚,有一方虐待孩子,怎么办?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发现有虐待孩子的情况,置之不理,怎么办(有关部门指得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民政部门等,这些部门都有很多工作,很难担当抚养孩子的重任)?单亲家庭的孩子,唯一的父亲(母亲)虐待孩子,怎么办?有人想收养被虐待的孩子是否可以?在上面提到的案件中,被父亲拔掉指甲的孩子依然要跟父亲生活在一起,没有任何改变。法律仅仅能拘留李某,却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突然想到了《刮痧》这部电影,我们可以同情许大同,甚至觉得美国的制度不讲情理。不过,反过来想想,这种制度不是恰恰有力的保护了孩子的利益吗(极端情况除外)?医生、护士都有法定义务,发现儿童可能被虐待的时候,必须(不是可以)报告给儿童福利局。儿童福利局会调查,可能暂时把孩子带离父母身边。儿童福利局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开庭讨论是否立案。如果法院决定立案,父母一方则有义务向法院说明自己没有虐待孩子。这个过程中,父母可以制定一些方案让法庭相信父母会改变之前的情况,会好好的对待自己的孩子。法院如果认为父母虐待孩子并且无可救药,会判决剥夺孩子的抚养权,这是孩子的其他亲属或者其他好心人可以收养孩子。当然,父母还可以要求听证。这个法律规定很详细,而且链接很紧密,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可以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并非说美国的月亮一定圆,而是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有必要思考一下我国法律制度的欠缺。  我们是否可以参考国外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情况,建立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制度?对于不合适做父母的人,剥夺他们的监护权,之后把孩子交给其他的亲属、好心人抚养,同时规定亲生父母不得有任何妨碍他人监护权行为,如不得与孩子交谈甚至不得靠近孩子。建立报告义务人制度,如医生、护士、老师遇到可能虐待儿童的情况必须报告。完善相关部门的责权,规定有关部门发现虐待儿童案件之后不是可以、而是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儿童权益。细化法院剥夺父母抚养权的条件和步骤,使法律制度接地气,可以被运行。当然,修改法律是有代价的,政府必须负起更大的责任,这个可能是各级政府都不希望的。但是,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义务更好的提升老百姓的福祉,保护弱势全体的合法权益。  看到虐童的新闻,仅仅语言上的谴责往往只能发泄个人的心头之怒,如何从制度上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更应该是我们考虑的问题。不能让此类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否则,如果制度上不健全,我们也只是多流几点心疼的眼泪罢了!(转自: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ipda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