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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电影《心花路放》中的一个常识性法律错误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电影《心花路放》正在热映,写这篇小文章不是要剧透,因为本人也不喜剧透,会破坏他人初次观影感觉。不过,这部电影中有一个常识性法律错误,如果不指出来,难免有人会被电影误导。  文艺可以指导(包括误导)生活,这是没有争辩的事实了。对于法律知识而言,相信有不少人得自于电视剧和电影。电影中出现法律错误也是经常的事情,而且这也不好责难编剧和导演,毕竟人家也不是专业人员,做电影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法律宣传。不过,如果这个错误是常识性法律错误,而且跟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就需要讲究讲究了。否则,人们会真的以为法律就是那样规定的,从而误导了生活,甚至违法、犯罪——这不是危言耸听。  在电影《心花路放》的刚开始,耿浩(黄渤饰)正在拿着电锯把家里所有的物品一分为二,一位律师(郭涛饰)敲门进来,让耿浩签离婚协议。耿浩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被郝义(徐峥饰)带着出去游玩散心。在游玩的过程中,耿浩的前妻打来电话,说自己要再婚了。  签完离婚协议就代表着离婚吗?就可以再婚了吗?这是非常严重的常识性法律错误。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即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即双方对以上任何一项达不成一致意见,一方到法院起诉,法院查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电影《心花路放》中说的是第一种方式,即协议离婚。不过协议离婚不但离婚协议要双方签字,而且双方亲自要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才算办完。而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签署了之后就生效,而是双方办完离婚登记手续才生效。如果签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法律上双方并没有离婚,离婚协议也没有生效。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所以,现实生活中我们律师不会像电影中那位律师一样,找到对方当事人签离婚协议。因为即使对方签了,不愿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也是无效的,律师的工作属于无用功。现实生活中,婚姻登记机关经常要求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签署离婚协议。  其实不只《心花路放》,许多电影、电视剧片段中也有这样的情节:一方经过痛苦抉择,终于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这就错把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当做了决定离婚的法律行为,这是非常错误的。  岂止是电影、电视中有这样的情节,生活中认为签了离婚协议双方就算离婚了的人也不少。曾经多次有人跟我咨询过此类问题:早就签了离婚协议,后来遇到了合适的人,再结婚需要怎么办理手续?有的甚至已经与他人同居,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了一起。岂不知,他(她)还没有离婚,怎么能再婚呢?更糟糕的是,他(她)或者已经涉嫌重婚罪。  看似一个小小的法律错误,带来了错误认识可能会让人在爱情的道路上遇到波折,甚至触犯刑律,面临失去自由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写这篇文章的原因了。(首次发表于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ipdalvshi.com)(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