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广电总局封杀恶迹艺人无法律依据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封杀”恶迹艺人。此通知一发,网络上叫好声一片。不过,从法律上来考虑,此类通知恐无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原则,行政行为要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此类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将涉及多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应该依法作出。不过,从该文件来看,并没有列明法律依据。 恶迹艺人是否应该封杀,达到哪种程度应该封杀,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恶迹艺人也是普通人,自然会犯普通人都可能犯的错误。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均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嫖娼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拘留、罚款和收容教育;容留他人吸毒的,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来定罪量刑。 明星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权,这是法律应有之义。不过,法律一方面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一方面要求不得法外用刑、法外加责。除非法律对于一些特定的人员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否则应该同等对待。 封杀恶迹艺人,意味着要剥夺这些人的饭碗,意味着这些艺人已经拍完的电影、电视不能上映,相关企业面临巨大损失。无论是剥夺一个人从事某方面职业的权利还是做出影响经济主体利益的行政措施,均应该根据已经有的法律做出相关的行政行为。李克强总理曾经提出:“行政机关要‘法无规定不可为’”,这就是法律精神之一。没有法律规定,则为滥用职权。 如果相关部门认为艺人的道德应该高于普通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除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惩罚,还应该增加惩罚,比如清理出演艺市场,那么,应该先立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具体哪些情况,到了何种程度,哪个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可以做出哪些行政处罚。当然,这种法律不能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立法之后,相关部门才能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并非反对封杀恶迹艺人,不过封杀恶迹艺人应该依法作出,否则法将不可测。一纸通知千钧重,依法作出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