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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2日

  中国人讲究“民以食为天”,在老百姓的需求中,“吃、穿、住、行”以“吃”为首。我们每当过节的时候第一想到的就是吃什么,亲人团聚、好友聚会都离不开吃。中国人不但爱吃,而且还吃出了文化、吃出了韵味。一部《红楼梦》,光菜名就上百个,说明我们中国人不但在吃方面很讲究,而且乐在其中。回到现代社会,我们可以看看大街小巷的门市中哪种门脸最多,肯定是饭店。?  也许古人饿过肚子,杜甫就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名句传世。但是古人肯定没有想到,有一天我们“吃”中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口味,而是安全!现在社会好像发展越来越先进,安全问题却变得无处不在。其他领域有安全问题我们可以想办法避免,但是如果吃饭都有了安全问题,让我们怎么办呢?我们需要想一想食品安全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中国古代就没有食品安全问题吗?难道没有过哪个不良商家用的食材已经过期变质?难道没有过哪个饭店提供的酒水甲醇超标?虽然本人没有进行过调查研究,但是从常理上分析,肯定是有的,孙二娘还卖过人肉包子呢。不过,古代提供饮食的商家基本上是个人作坊式的规模,而消费者基本上都是相对稳定的人群,或者说熟人。如果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一传十,十传百,这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商家直接面临倒闭破产的风险。而现代社会消费者分布在五湖四海,即使一个人发现了食品有问题,奋起维权,也就好似向大海里投入了一颗石子,只有一些涟漪罢了。而等到所有的人都发现这个问题,往往就晚了。食品安全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给消费者带来了金钱上和身体上的双重伤害。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  我们如果找到了食品安全产生的原因,就能找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办法。本文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消费者在第一时间知道哪家企业的食品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从而避免购买,防止食品安全危机的出现。如何让消费者在第一时间知道呢?这就是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承担的义务了。对此,我国法律虽然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该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既然是监督的话,企业自然应该向消费者公开必要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了。那么,什么样的信息需要向消费者公开呢?我们可以先看一下台湾发生的潲水油事件。  近来,我国台湾地区发现“强冠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收购大量潲水油和皮脂油等废油混杂炼制食用油,用于生产“全统香猪油”,销售给多家下游用户用以生产食品,其中许多下游用户与中国大陆这边的公司有各种关系。比如,顶新集团下属的味全公司在台湾生产“康师傅”方便面,而大陆这边的康师傅公司与味全公司同属顶新集团下属企业。所以,消息一出,大陆这边的消费者也很恐慌,不知道大陆这边的企业是否使用了相同的油品来生产食品。毕竟,在我们的意识中,台湾的食品好似一直比大陆这边安全,现在台湾都出问题了,大陆这边能幸免吗?  从法律上来讲,位于天津的康师傅公司与位于台湾的味全公司是独立于彼此的法人,台湾味全公司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天津康师傅公司对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好像没有法律上面的要求。但是无论是天津的康师傅公司还是台湾的味全公司生产的都是“康师傅”方便面,一水之隔的台湾“康师傅”方便面出现了问题,消费者难道没有权利怀疑大陆这边的“康师傅”方便面也存在问题吗?本文认为,消费者有理由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质量等持有合理怀疑的时候,经营者就应该对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那么,企业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呢?在潲水油事件,天津康师傅公司仅仅是宣称自己没有从台湾进口相关油品,这样够不够呢?本文认为,生产食品的经营者应该考虑怎么样才算承担了社会责任,才算接受了消费者的监督。从这方面来讲,仅仅告知消费者一个结论式的意见还是不够的,或者说这个结论不是自己给自己的,应该让消费者、让市场给这个结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企业应该“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本文认为,至少应该公开这些进货记录才能算完成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得不说,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但是,具体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如何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中详细规定了企业应该向政府部门提供的材料,但是并没有明确企业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材料,也没有规定政府应该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对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本文认为,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个缺憾。本文建议,不要让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一句口号式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细则,规定食品企业究竟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怎样承担社会责任。比如,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应该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开相关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  总之,消费者是食品安全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有权利在第一时间知道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应该保护消费者这种知情权的实现。(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