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高通反垄断调查案简析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8日
赵虎 律师 我国在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在此之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定反垄断的法律。反垄断一直只是存在在学术研讨上,研讨国外发生的各种反垄断案件。即使《反垄断法》通过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这部法律像是被搁置一样,没有被充分利用。近两年,反垄断案件开始出现,很多耳闻能详的企业成为了反垄断案件的主角,反垄断好似一下子进入了我国的经济法律生活。许多大型企业在考虑法律风险的时候开始考虑来自于《反垄断法》的各种规定,想更多的了解有关反垄断的法律知识。本文下面就分析一下高通反垄断案件。 最近,高通反垄断调查案不断发出新的声音,貌似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有最终的结果。 高通公司不用过多介绍,通信行业的庞然大物、专利巨人。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高通被反垄断调查是因为高通涉嫌滥用垄断地位。现在许多企业成为了巨型商业帝国,在特定行业领域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具有不可撼动的垄断地位,那么具有了垄断地位违法吗?具有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甚至说明企业经营的好,具有一定的声誉。但是,企业有了垄断地位之后,就需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滥用垄断地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种垄断协议有横向的协议,即相同层次经营者之间为了获取利润最大化签订的协议,比如三星、LG等公司签订的控制液晶面板价格的协议;也有纵向的协议,即不同层次的经营者之间为了获取利润最大化签订的协议,比如茅台公司与茅台酒经销商之间签订的控制茅台酒价格的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七种情况: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种情况比较简单的说,即如果两家或者几家企业之间的合并会起到排除限制进行的结果,那么是不允许的。比如,某两家企业各占百分之三十的特定市场份额,如果这两家企业合同的话,新的企业将占到特定市场份额的百分之六十。这就限制了竞争,可能不被允许。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况: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从目前情况来看,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价格垄断的居多,国家发改委做的反垄断调查较多,最为积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多为配合国家发改委工作。 高通公司反垄断案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调查,说明高通公司主要涉及的是有关价格的垄断行为。高通公司在特定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高通公司有没有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将是调查的重点。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高通的情况主要涉及价格垄断,主要涉及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垄断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有可能指的是高通公司向中国的手机厂家按销售额收取提成费,以至于高通公司收入的49%来自于中国企业。根据媒体消息,除了要求中国企业购买其芯片等产品,高通公司被指要求中国企业在购买其芯片等产品之后之后再交一定数量的专利费。根据专利法的权利用尽原则,产品已经投放市场,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销售等,不侵犯专利权,也不用缴纳专利费。高通公司要求中国厂家缴纳高额专利费明显违反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过这个行为是否在调查之列,我们尚不知情。 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有可能指的是高通公司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要求中国企业无条件的把自己的专利授权给高通使用,这种条款明显不公平。作为一个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用这种不公平的、无代价的方式获取中国企业的专利,应该属于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属于一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基于高通的这种垄断地位,这种协议会让大部分中国手机企业的专利无偿地流入到美国一家公司手里,这对于中国政府来说也是非常不愿意看到的。 不得不说的是,价格垄断中的价格是否属于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判断比较复杂,如何进行判断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还跟一定的经济原理和计算方法有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此还没有特别细致的规定。所以说,高通这样的案例对之后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高通公司在韩国曾经被反垄断调查,原因是差别对待。差别对待,即对不同的企业给予不同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价格、合同条款上。在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是否有差别对待尚且没有明确的消息。不过,我国反垄断法也有关于差别对待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这次涉及高通的反垄断调查时间长,工作应该很细致。如果高通在中国市场上存在差别对待的问题,相信会被查清。 最后,我们预测一下如果高通公司反垄断案成立的法律后果。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数据显示,高通2013年的总营收为248.7亿美元,其中49%的营收来自于中国,达123亿美元。即使不考虑最后认定高通公司的非法所得是多少,仅仅罚款可能会高达十个亿以上,将刷新去年发改委给美赞臣等知名奶粉企业发出的6个多亿罚单保持的记录。 对于我国大型企业来说,高通案件是一个标本。通过这个标本,可以了解《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含义,可以明白反垄断调查机构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可以反思自身有无违反《反垄断法》之处,甚至可以在商业竞争中对对手的反垄断行为进行有理有据的举报。这个案件最后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