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姚贝娜捐献眼角膜的法律问题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9日
赵虎 律师
今天,我喜欢的歌手姚贝娜走了,那首动人心弦的《也许明天》也成了绝唱。根据媒体报道,姚贝娜病重之后决定捐赠眼角膜。姚贝娜去世之后,医生会根据她的遗愿把她的眼角膜移植给他人。
这让我想起了前不久的另外一则新闻:我国宣布停用死刑犯器官。想起这则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绝非对姚贝娜的不尊重,也非天马行空的想法,而是这两个时间都涉及一个法律问题:身体器官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身体器官在脱离人体之前不属于物,而是身体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一项就是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所以,买卖人体器官是非法的,是犯罪。
但是,当身体器官脱离了人体之后,就成了可以支配的物。这个支配人当然是器官的主人。当人死亡的时候,尸体也成了物,一种特殊的物。有权利支配尸体的人是家属,家属可以在尊重死者遗愿的基础上支配尸体。作为个人,有权利决定自己死后尸体和身体器官的使用。
所以,姚贝娜有权利决定死后捐献眼角膜,而姚贝娜的家属应该尊重姚贝娜的遗愿捐献眼角膜。姚贝娜捐献眼角膜的行为让我想起了很多人,比如邓小平,也希望这样的人越来越多。
法律对死刑犯也是适用的。死刑犯被剥夺的是政治权利,而非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在民法上死刑犯与一般人、与姚贝娜没有区别,都有相同的民事权利。死刑犯也有权利决定死后尸体和器官的使用,比如是否捐献或者不捐献。不尊重死刑犯的遗愿,不尊重家属的意见,直接使用死刑犯器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很长时间这种违法行为都存在着。现在我国宣布停用死刑犯器官说明国家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代表着对人权的尊重。
最后,希望姚贝娜一路走好!死亡不是终点,前方是轮回,好人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