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约定为夫妻一方的房产没过户,是否属于遗产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9日
赵虎 律师
A与B是再婚夫妻,A与前妻有一孩子C。A与B结婚几年后感情出现问题,双方签署了《分居协议书》:“A、B的感情已经破裂,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财富中心的房子归B拥有,B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A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后来,A在出差的过程中意外死亡,C将B起诉到法院,C认为位于财富中心的房屋在A的名下,应该属于A的遗产,C有权利继承。B则认为在A生前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协议,约定归自己所有,所以该房屋不属于遗产。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位于财富中心的房屋属于A、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分居协议书》上的签字确实是A的笔迹。不过,法院对于这个案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的一半属于遗产,C可以要求分割。
理由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了登记,房屋的物权(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没有经过登记的,房屋的物权(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本案中,A、B之间的约定其实是把夫妻共同财产中一人的共有部分转让给另外一个人,这也是物权的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应该依法登记,否则不产生效力。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转让没有生效,该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A的遗产,C有权利要求参与继承。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B所有,不属于A的遗产,C不能要求继承。
理由是: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首先应该考虑《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即夫妻财产约定制。本案中,A和B并没有离婚,只是分居,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应该得到尊重和承认。比如,很多情况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法律上都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单单考虑《物权法》的规定。A和B既然已经约定,就应该根据约定来划分A的遗产的范围。该房屋已经约定属于B所有,那就不属于A的遗产了。
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属于遗产,进行了分割。B不服,起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因为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所以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本案涉及到《婚姻法》和《物权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对于后续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审法院认为:
1、《分局协议书》合法有效,其中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应该得到支持和尊重。
2、本案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物权法》是一般法,《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属于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应该使用特别法的规定。《物权法》有关不动产变动需要登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考虑父母子女之间的特殊身份。
3、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比如,大多数情况下虽然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卖出房屋的时候,仍然需要经过配偶一方的同意。
综上,二审法院的观点更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应该得到尊重。在继承案件中,除了考虑房屋登记的问题,还要考虑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在被继承人已经签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夫妻财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