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莆田系总会抵制百度是否合法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27日
赵虎 律师
据媒体消息,网络上流传出一份署名为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的《关于停止所有有偿网络推广的通知》称:总会林志忠会长召集部分总会人员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号召会员单位自4月1日起停止所有有偿网络推广活动,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行动步骤。虽然整个通知没有明确提到“百度”,但是有关媒体做了相关背景调查:莆田系医院绝大部分在百度上进行推广,360搜索引擎不做医疗方面的推广。所以,可以推知这里的“有偿网络推广”主要指的是百度推广,这也被称为:“莆田系”叫板百度。
到目前为止,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尚没有做出回应,没有确定该份文件的真实性。但是,不妨碍我们探讨一个法律问题:行业协会做出决议抵制一个企业呢?
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五)联合抵制交易。”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也就是说,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业协议做出的决议、倡议书等也会被视为垄断协议的一种,行业协会不能形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决议,也不能发出相关倡议,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真的做出这么一份决议或者倡议书,非常有可能会召来反垄断调查。
不过,不是所有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都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执法部门需要区分有害于市场竞争还是无害于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以上规定可以视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也就是说,经营者之间形成垄断协议之后,如果能证明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视为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该规定,首先经营者应该证明达成的垄断协议存在第一款(一)到(七)的情形之一,并且还需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两点缺一不可。
就莆田系与百度这次事件而言,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如果做出相关决议或者发出相关倡议书,有可能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想要豁免,就要证明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比如,理由为: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并且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综上,行业协会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功能,在信息收集和交换、研究开发、举办展览、提供教育和培训服务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行业协议由同业竞争者组成,具有限制竞争的内在需求。所以,行业协会在做出相关决议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防止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