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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盘点那些“嫖娼”法律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03日
赵虎 律师
近两天,区伯嫖娼的事情一直被热议。有意思的是,大部分人没有因为嫖娼而指责区伯,更关心的是这个事件背后公权力的滥用问题。区伯因为监督公车私用而闻名,得罪的都是掌握公权力的人,这个事情上是不是有人滥用公权力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的成了大家关注的重点。反而,“嫖娼”这个事情本身没有公众多大的兴趣。其实,卖淫嫖娼这个事的确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卖淫这个行业,古今中外皆有之。不仅如此,在我国古代还有那么几个烟花女子青史留名,成为美谈。有卖的,自然就有买的。自古至今,嫖娼的人员构成也非常复杂。上至皇帝大臣,下至地痞流氓都当过妓院的客人。不仅如此,还有很多诗词写自脂粉之地,流传至今,比如柳三变的诗词很多都是写给妓女吟唱的。
从法律上而言,古今中外对卖淫嫖娼是禁是放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国古代秦淮河畔、八大胡同都是有名的红灯区,史书上还有对妓院收取高额赋税的记录,可见很多时候卖淫嫖娼是被允许的。就现在而言,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也允许卖淫嫖娼的存在,不过是加强管理而已。我国自从文化大革命“彻底消灭”妓女这个行业之后,一直到现在有关是不是卖淫合法化的相关问题在民间时有争论,不过尚没有听说有相关法案提交审议。所以,目前卖淫嫖娼依然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我们做律师的就喜欢计算违法成本。那我们可以盘点一下卖淫嫖娼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1、罚款、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和拘留是卖淫嫖娼案件中常用的法律制裁措施,大部分案件最后的结果都是罚款、拘留。区伯这次也是被拘留。
2、收容审查。
之前我国规定了对卖淫、嫖娼的可以劳动教养,构不成劳动教养的,可以根据《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进行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和收入教育最大的区别在时间上,劳动教养时间最长可以是四年,收容教育的时间为六个月到两年。废除劳动教养之后,只剩下了《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虽然废除《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的呼声一直很强烈,因为该办法有着和劳动教养同样的法理硬伤,但是在没有废止之前这个办法还是有效地法律。
当年黄海波就是被北京警方适用《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收容教育六个月。
3、构成犯罪并判刑。
其实,单单就卖淫嫖娼而言,一般就是前面两个法律后果。但是,考虑到卖淫其实是一条产业链,这个产业链上有很多角色,这些角色甚至决定着这个产业的发展,有的比直接的卖淫者、嫖娼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强。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些罪名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也就是说,仅仅纯粹的卖淫或者嫖娼,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
区伯因为嫖娼被拘留之后,很多网友也在发出这样的疑问:在这个事件中,是不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是不是有组织卖淫的人,为什么对这些人没有依法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呢?本文也认为:警方有义务向大家说清楚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经过以上分析,相信读者朋友都知道了卖淫嫖娼的法律风险。这个社会很多事情都有法律风险,人们在选择做一些事情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相应的法律风险。当然,法律风险之后还有道德风险、家庭风险等。根据现代法学理论,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会根据这些风险作出合理的选择。如果真如区伯所说是“一个陷阱”,那些掌握公权力人的也应该注意到相关法律风险,这个法律风险可是比卖淫嫖娼重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