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再问丈夫杀死强奸犯被判无期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9日
田某故意杀人案被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大家最关注的焦点为:1、田某是发现张某强奸妻子之后杀死的张某,田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即使田某不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属于义愤杀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义愤杀人一般判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人也写了一篇文章《丈夫杀死强奸犯判无期:冤》,认为田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不应该判处无期徒刑。
昨日(6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官方声明。该声明的要点是:1、被害人张某与田某和其妻子住在一间宿舍内;2、没有证明证明田某的妻子被张某强奸。
对于这份官方声明,本文依然有疑问:
一、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田某以及田某的妻子是如何住在一间房屋里面的?
对此,本文很好奇,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常理。即使因为条件有限住在一起,那么田某和自己的妻子有没有隔出单独的空间呢?如果隔出了单独的空间,那么张某进入这个空间也类似侵入他人住宅。不过,这仍然是本文的疑问,也许是多此一问,作者多虑了。
二、法院认为不能认定田某进屋的时候张某强奸了田某的妻子,而只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进行不法侵害”,既然已经认定了不法侵害,那这个不法侵害是什么呢?侵害财,还是侵害色?
在这份官方声明的事实部分,用语是这样的“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这个“不法侵害”就是“性侵犯”吗?这个性侵犯与强奸差距多大呢?
也许有人会说,猥亵也是性侵犯的一种。但是,当没有证明证明被害人张某当时不具备强奸能力的时候,猥亵与强奸之间有没有距离呢?本文认为是没有的,在具备强奸能力的时候,猥亵往往是强奸的前奏。
即使我们就用“性侵犯”这个词,设身处地的想,当作为丈夫的田某发现自己的妻子被“性侵犯”的时候,是不是依然保留着“超然冷静的头脑”来分析究竟自己的妻子是被强奸呢,还是被猥亵呢,还是其他性侵犯呢?来决定是否采取正当防卫呢?显然,如果认为田某应该具备这种能力,那就对田某提出了超出一般人的要求。
所以,即使是“性侵犯”,也构成正当防卫。
三、田某是否属于义愤杀人?
有很多人认为田某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义愤杀人。因为田某进行了事后防卫,而非事中防卫。对于事中防卫和事后防卫的区分,作者在《丈夫杀死强奸犯判无期:冤》进行了一些说明,不再赘述。不过,可以补充一下:当强奸发生在床上的时候,如果发现被害人的丈夫进屋,仅仅从床上下来,不能认为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关键是,下来之后做了什么。
本案中,如果张某下床之后逃跑,那么属于犯罪行为结束,不能再正当防卫。如果张某下床之后求饶,也属于犯罪行为结束,不能再正当防卫。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应该自觉消除自己的危险性,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结束。如果保持危险性,不能认为犯罪行为结束,否则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和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院的官方声明,田某“遂与其发生扭打”。如果这是认定的案件事实,本文认为不能认为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了,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的“性侵犯”行为已经结束,田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的话,那本文认为田某应该属于义愤杀人,被害人张某有严重过错,田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无期徒刑。
综上,本文对温州中级法院所做的官方说明依然存在以上疑问。鉴于本案的影响重大,本案的判决结果和逻辑过程将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还是希望能够理清这些事实和疑问,让公众心服口服,让各位丈夫知道何去何从。(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