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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历史上的出版审查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6日
    目前,我国出版(含图书、电影、音像等)均为事先审查制度。暂且不论这一制度的优缺点,有人认为出版审查制度是新中国特色的制度。其实不然,出版审查制度古已有之。    秦朝的时候,曾经出现过“焚书坑儒”,当时对于书籍的发行已经进行了控制。    唐朝的时候,公元835年,唐文宗发布了一个赦令,该赦令成为了《唐律》的一部分,可以认为是最早的有关出版审查的法律。该赦令禁止未经许可地复制历法、历书以及可能被用于预测的其他材料。在皇帝看来,天文学有关王朝命运,只能由宫廷天文学家来把控这些知识,不能流入民间,这一规定被以后的王朝所效仿。在唐朝末年,政府还禁止擅自复制发行国家法令、“妖书妖言”以及一些宗教书籍。    宋朝的时候,随着印刷术的发展,私人印刷品的数量有所增加。1900年,宋真宗命令私人印刷者把拟印的著作交给地方官员作出版权的审查和登记。出版审查的目的是阻止私人复制国家专控的材料或异端之作。并且,法律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罚,比如流放。    明朝,洪武帝禁绝一切诋毁新明朝的作品,即便是以谐音双关的间接影射。    清朝,乾隆年间有著名的1774年诏令,要求所有的文字作品都要受到审查,以便销毁包含异端思想的一切作品。并且,清朝出现了臭名昭彰的文字狱,并且二百多年没有断过。    民国时,国民党政府的《版权法》规定,出版品只有注册之后才能得到保护,出版品不得包含以下内容:“意图破坏国民党或三民主义者;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妨害善良风俗者。”为保证这些禁令的执行,书籍、报纸和其他作品中如果包含了“党义和党务”,未经内政部或国民党中央党部宣传部的许可不得发行。    综上,历史的力量是巨大的,尤其表现在社会治理方法和制度上。政权会更迭,新的政权会有相当的惯性做出与之前历史上一样的选择。出版审查制度也是一样。(大部分史料内容参考《窃书为雅罪》)(文: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