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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道路曲折终见山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05日
20157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我拿到了葛优诉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橙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的判决书。法院判决:满橙网构成侵权,需赔偿葛优经济损失。至此,本案在法律上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如果对方不上诉的话,这就是最后的结果)。回想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曲折,我认为其中很多情节可能有一定的价值和可以讨论之处,所以有必要写出来。
一、案件起因
近几年来,我一直担任葛优的代理律师,为葛优办理案件。葛优遇到侵权一般不会轻易走司法途径,对于一些确实很严重的,一般会先派人过去协商,先通过私下沟通的方式来让对方停止侵权,甚至一般不会索要经济赔偿。对于实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又侵权比较严重的,才会考虑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
2012年以来,陆续有朋友和影迷通过各种渠道向葛优反映,在优酷网(//www.youku.com)和满橙网(//www.dalibao.com.cn)发现存在利用原告动漫图片和动画片《非诚勿扰3》制作的宣传“满橙大礼包”的宣传广告。大家都认为葛优接了满橙公司的广告。后来经过调查,发现除了网上的的十几集动画片《非诚勿扰3》之外,满橙公司还在一些城市做了电梯广告,电梯广告上用的是葛优的漫画形象。
对此,葛优刚开始并不想起诉,但是这个动画片里面的一些语言和情节过于低俗,传播范围非常广,而且有进一步扩大化的趋势。于是葛优委托杭州晓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通知满橙公司在杭州的代理商,并要求满橙公司的代理商通知满橙公司:请他们规范广告行为,不要再使用葛优的漫画形象进行宣传、推广。可惜没有任何反馈,各种侵权广告和推广也没有停止。杭州晓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又电话告知了满橙公司,可惜依然没有任何改变。在这些努力都无效之后,葛优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动画片《非诚勿扰3》是什么呢?我们都知道冯小刚导演、葛优、舒淇主演的电影《非诚勿扰》和《非诚勿扰二》,也知道冯小刚没有再拍《非诚勿扰三》。而动画片《非诚勿扰3》其实就是借用了电影《非诚勿扰》中的一些要素,做了一个满橙公司创业的故事,不断的出现满橙公司的名字、产品和网站网址,用来推广满橙公司。在动画片《非诚勿扰3》中,主人公叫勤奋(电影《非诚勿扰》中叫秦奋),而这个勤奋其实就是葛优的漫画形象,识别度非常高。满橙公司先把这些动画片发到优酷网上,之后再深度链接到自己的官网,再做成各种动漫表情、图片等放在网站上。
二、第一次起诉
看了相关证据材料之后,我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满橙公司应该构成侵权。做了必要的公证取证之后,20133月,我代表葛优向满橙公司的工商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35月,重庆市渝中区法院通知我:被告满橙公司变更了名称,所以要求我们先撤诉,撤诉之后再起诉。我赶到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看到了被告提交给法院的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原来被告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了股份有限公司。非常巧的是,变更时间就在起诉之前没多长时间。也许有一个审批程序时间,也许工商局官网变更滞后,立案当时查询的还是原名。
根据司法惯例,对于诉讼中其中一方变更企业名称的,不影响诉讼的进行。但是如果被告在起诉之前已经变更名称的,那么法院一般会要求原告撤诉后再起诉。当然,我们可以讨论法院这么做是否合理。因为根据相关证据,虽然企业名称有变化,但被告的确是同一个人。那么法院是否应该从方便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允许在诉讼中变更,而不是非要撤诉后再起诉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这只是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而且,如果撤诉后再起诉,对当事人来讲浪费的是时间。对法院来讲,浪费的是司法资源。因为立案庭又要重新审查、重新立案,而承办法官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又要花费时间去研究案件,走各种程序。
不过,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没有听我的任何意见,坚持必须撤诉再起诉。于是,只能办理了撤诉手续,同一天,又办理了再次立案的手续。
三、第二次起诉
第二次立案一个月之后,我接到了渝中区法院发来的传票,7月份开庭。本来以为可以正常开庭了,没有想到又起波澜。开庭那天,我准时到了法庭,满橙公司却没有来,法官也没有来,只有书记员在。书记员给了我一份对方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告知我被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满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满橙公司注册地虽然是重庆市渝中区,但是实际经营地是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应该由九龙坡区法院管辖。为了证明实际经营地的问题,满橙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租房合同;另外一份是居委会证明。
对此,我当场提出了意见: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而据原告了解,被告早已收到起诉状,已经大大超过了15天的时间。法院不应再接受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被告的网站公布了两个地址,一个是服务地址:重庆市高新区二郎留学生创业园B4楼;一个是总部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7号。总部地址即为注册地址,也是起诉地址。既然被告对外公布的总部地址在渝中区,被告不能在具体案件中又反过来说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这个地址。办公地址可能有几个,但是不能由被告根据个案需要,任意指定哪个是自己的主要办公地址。
3、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注册地应该被看做公司住所,公司也应该在住所注册。
4、法院每次送达到该地址,被告总能接受送达。说明被告确实在此办公。
书记员跟法官汇报之后,建议一起去现场勘查。于是我和书记员以及另外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来到了满橙公司的注册地——一个临街商铺。在这个商铺中,确实没有看到悬挂满橙公司的营业执照。询问一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满橙公司就在这,领导也在楼上办公。书记员让这位工作人员把领导叫下来,等了一会儿时间,下来一位女士。书记员要做笔录,这位女士却告诉书记员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也不配合。现场勘查就这样结束。这次勘查虽然没有做笔录,我认为也证明了满橙公司的住所在注册地。对此,书记员不置可否,只是说会向法官汇报。
离开法院之后,我在网上发现:原来在开庭前一天重庆当地的报纸就出现了《葛优状告满橙侵权案将移送管辖》这篇新闻。后来了解,原来满橙公司在几天前已经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是法院却没有及时告知我们。如果及时告知我,那么我就没有必要专程跑往重庆开庭了。而根据法院的惯例,这种情况一般会及时通知律师的,不知道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为什么选择不通知。
大概一个多月,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下来了,裁定把案件移交给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对于这个裁定,我认为是错误的。但是既然裁定下,留给我们的只有三条路:1、等待渝中区法院把案件移交给九龙坡区法院,到九龙坡区法院参加审理;2、对裁定不服,向重庆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3、撤诉,到北京重新起诉。经过仔细斟酌,我给出了撤诉、到北京起诉的建议。其他人也认为重庆市的司法环境不好,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了很多或大或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中院裁定由渝中区法院审理本案,对渝中区法院能够公平审理也没有信心。于是撤诉,到北京起诉。
四、第三次起诉
201311月,我代表葛优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申请撤诉。撤诉之后,马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同时以对网站内容审查不严为由,把优酷网作为了第二被告。海淀法院立案之后,满橙公司再一次向海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海淀法院以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满橙公司的申请。满橙公司对此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满橙公司有关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案件,主审法官当庭对满橙公司的要求进行了驳斥。主审法官认为:
满橙公司证明自己主要营业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证据是一份重庆市九龙坡区某街道办事处和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法定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没有进行管理的权力,自然也没有证明的权力。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管理,而非对企业进行管理。而“主要营业地”这个事实也绝非简单的客观事实,而是一种涉及到法律判断的事实,证明的单位应该权力和能力进行判断。显然,如果证明某个公司在自己辖区招工、建立厂房,街道办和居委会还可以证明。但是要证明是否属于“主要营业地”,已经超出了其职责范围。所以,街道办和居委会开具的该证明证明人不适格,不具有证据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该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一般认为注册地就是住所地。如果被告费劲力气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证明了自己的住所不是注册地,法院可能会裁定移送管辖。但是,法院往往会给公司注册地工商机关发去一份《司法建议》,告知注册地工商机关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建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就这样,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在不同的法院,法官的意见截然相反。我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看法是正确的,不是因为做出的裁定对我方有利,而是更符合法律精神,更考虑现实情况。而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仅凭满橙公司提供的一份租房合同、一份居委会证明就做出了转移案件管辖权的裁定太过于随意,不得不让人充满怀疑。
五、正式审理
201410月,本案正式开庭。也就是说,从20133月到201410月一年多的时间里,本案开了几次庭都是有关程序性问题的。
第一次开庭,双方交换了证据。对方提交了一份很有意思的证据:一份判决书。
这是一份什么判决书呢?根据这份判决书显示:满橙公司的一个员工在20135月起诉了满橙公司,理由是满橙公司制作的动画片《非常勿扰3》中勤奋的原型是根据他的肖像做的,满橙公司还答应给他300元的使用费,但是一直没有给,所以起诉了。法院开庭的时候,满橙公司的几名员工为原告做证人,证明确实使用了原告的肖像。满橙公司在法庭上也承认用了原告的肖像,而且没有给钱。法院一看,事实清楚,就判决满橙公司支付原告300元。
这是一份违背常理的判决:1、很少有在职员工为了300元起诉自己的公司;2、也很少有好多在职的员工站在自己公司的对立面作证;3、很少有被告那么乖,什么都承认。如果这么和谐,去法院干嘛呢?明明就是一场戏。被告演这场戏的目的很简单:已经有法院认定了《非诚勿扰3》中勤奋的原型是他们员工,海淀法院不能做出相反的认定。
对此,我提出质疑:难道找一个脑袋大、脖子粗的员工告一下自己,就可以随意用范伟的消息了吗?找一个嘴大的女员工告一下自己,就可以随意用舒淇的形象了吗?这显然只是一种低劣的规避责任的手段罢了。
这份判决书成为了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另一个焦点是演员对其扮演的角色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权的问题。对此,满橙公司认为秦奋是电影《非诚勿扰》中的角色,葛优作为演员不能主张肖像权。我则认为:演员对其扮演的角色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权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演员扮演的角色形象经过化妆、道具使用等已经掩盖了主要的面部识别特征,比如古装剧、神话剧中的一些角色,那么演员不能主张保护肖像权;但是如果演员扮演的角色没有掩盖主要的面部识别特征,比如现代剧,那么演员可以主张保护肖像权。最后法院认为:影视作品相关著作权的行使与肖像权并不冲突,两种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法院支持了我的意见。
六、网络暴力
上面说完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再说一下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网络暴力。在这个案件之前,从来没有出现过侵权者借案件大肆宣传的事情。因为公道自在人心,既然侵犯了他人权利,被他人发现后,最多是硬着头皮不承认。倒打一耙,或者借案件大肆宣传以期出点“丑名”的基本上没有。不过,这次遇到了。
这个案件第一次立案之后,我曾经接到满橙公司老总的电话。满橙公司的老总在电话里说的还是比较实在的,他说这个事情办的不合适,非常尊重葛优老师,非常抱歉,希望能够调解解决。我们也认为如果这样的态度,是有可能调解解决的。哪知道,之后满橙公司不但不认错,而且开始借着这个事情进行大肆的网络宣传和网络上面的人身攻击。
网上先后出现了《明星侵权案是否已经产业化》、《葛优没事找事 满橙诉苦无门》、《葛优重庆又在维权?满橙斗胆辩明缘由!》、《借维权实滥权:葛优无端向满橙索赔160万》、《【葛优VS满橙第一季】葛优京城赵虎大状师完败撤诉?》、《葛优状告满橙电商侵权 出师不利完败撤诉》、《葛优维权也走“钓鱼执法”路线,满橙电商莫名被诉160万》等文章。这些文章罔顾事实,对葛优以及我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共且扩散很快。
当时的选择有二:第一,就这些网络文章的侵权问题提起侵权诉讼;2、不理这些网络文章,由法院最终判决来进行澄清。最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了第二种方式。作为律师,我只能以当事人的意思为最终选择。
这个案件基本上告一段落,不过这个案件过程之曲折、耗费时间之长、遇到问题之多,的确是我刚开始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所预料不到的。可见,现在名人维权也不容易,何况普通人。这说明我们的司法环境还需要进一步的净化,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力度还需要再加大。只有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才能让法律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