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定价专车高于出租车50%合法吗?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6日
据媒体消息,交通部等部门要出台文件,要求“专车”要实行差异化服务,网约车运价要高于出租车定价的50%。此消息一出,网上骂声一片。到目前为止,这个消息还没有被证实,相关文件也没有出来。虽然没有出来,但是很多“平民百姓”都在担心专车的命运。如果此规定真的出台,那么对专车来说将是沉重的打击。对习惯了便宜、方便的专车服务的消费者来说,将可能被迫选择其他交通出行方式。在此消息落实之前,我们不妨分析一下,政府部门定价要求专车高于出租车50%是否合法。现在中央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如果这种规定不合法,则违背了中央的要求。
首先,我国《价格法》对政府部门的定价权进行了规定。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从这个规定来看,估计专车勉强可以算是第四种情况,即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如同现在的公交、地铁、出租车一样。如果划归此类,好似政府可以定价。不过,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此类是如何定价的。
因为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涉及民生问题,所以政府需要控制价格,防止对人民生活造成影响。在控制价格的时候,基本上没有控制最低价的,只有控制最高价,否则与政府定价的目的相反。比如,地铁不会要求必须在什么价格以上,而是要求在什么价格以下,出租车也是如此。如果政府出台文件要求专车价格在什么价格以上,那么就不是为了民生,不属于公用事业的定价,而是为了产业发展,属于控制竞争的范围。这样的话,除了考虑《价格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二,我国《反垄断法》对政府部门定价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特设一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了政府部门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这一章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创举,国际鲜见。之所以规制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因为我国行政权力很大,政府部门与很多国有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部门干预具体行业已经形成了惯例。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市场的竞争是一个物竞天择的过程,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出现,传统企业甚至产业虽然在一定时期占据优势地位,但是随着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出现,如果不随之创新、思变,则可能会被消费者抛弃。从这个方面来看,政府部门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去帮助一个企业或者产业去延缓他的生命,否则就是与生产力作对,与社会的发展作对。所以,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那么,要求专车定价高于出租车的50%是否属于滥用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呢?本文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要求专车价格高于出租车50%,就是为了排除、限制与出租车行业的竞争,保护出租车行业的存在和发展。而之所以出台这种规定,则跟交通部门与出租车行业长期以来保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关系,这种联系类似于广电部门与电视行业,当改革出现的时候,最抵制改革的往往就是既得利益者和这些既得利益者的主管部门。
综上,希望政府部门慎重对待手中的权利,悬崖勒马,不要出台违法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引起反垄断调查,并且与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