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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高考作文不可拿来就用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8日
    不管何种形式,刊发和出版满分高考作文都应该经过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会侵犯文章作者的著作权。这个问题在过去常常被忽视,无论出版者、编者还是作者都没有对此产生足够的重视。不过,当一个侵权问题普遍发生的时候,这一现象已经不只是个人私权利的问题了,而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引起整个社会重视。
    其实不只是高考满分作文,那些没有满分的作文被使用也涉及作品著作权的问题(独创性不足,不能构成作品的除外)。只不过满分作文相比之下经常被使用、出版,被侵权的可能性会大一些,被侵权的次数会多一些。我国对于高考作文的权属问题没有特殊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高考作文的著作权应该归作者所有,即考生所有。高考作文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如果老师仅仅是为了课堂教学使用,自然不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但是现在流行的使用方式是把这些高考作文汇编成书,流向市场。这种使用方式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甚至构成犯罪。这不是危言耸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数量在300份以上的,均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所以,不应该未经许可使用考生的高考作文。
    不过,问题来了:高考结束之后,大部分考生会离开原来的高中,离开原籍,远赴他乡求学,联系这些考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且不说挨个联系需要花费多少经济成本,仅仅“联系上”就很难实现。如果仅仅是一篇文章也就算了,如果一本书都是高考作文的话,要求出版社必须跟作者一一联系并取得授权,成本就会大大增加,估计出版社推出这样的书的积极性也就不高了,这样也不利于作品的传播。
    不仅如此,因为高考的特殊性,这些考生自己想使用自己的高考作文都很难,除非记忆力超群,考完之后再写一遍。写文章这个事情需要很多内在、外界因素的影响,否则找不到当时的感觉,写不出同样的文章。
如果这些困难无法克服,是不是高考作文就不能使用了?
    我们知道,高考中涌现出许多好文章,这些文章一般不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传播因素,而且公布出来对社会是有好处的,至少对准备高考的高中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也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从这个方面来看,这些文章如果不能传播的话,将是一种损失。《著作权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就明确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著作权法给著作权人特权是为了鼓励创作,而作品被创作出来只是完成了第一步,作品只有被传播,才能实现作品的价值。这才是著作权法最终的立法目的。
    那么如何来保证合理合法的解决高考作文的版权问题呢?笔者想了两个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可以拟一个简要的协议,在高考语文开考之前请考生签署。在这份协议上写明考生同意发表高考作文,由自己的学校或者某个单位代收稿酬。当然,这份协议考生有权利选择不签。
    第二,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可以由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费,并转交给考生。不过,根据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不是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范围,而且涉及发表权的问题,集体管理组织不管理发表权。这就需要修改相关法律了,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品需要传播,联系作者困难或者由于经济成本导致不利于作品传播的,列入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
    综上,满分高考作文以及有一定风格的高考作文是非常好的作品,是社会的精神财富。如果高考作文不能被使用、不能传播,未免有违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如何合理合法的促进高考作文传播?希望有关部门、专业人士拿出更好的解决办法。(作者: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