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赵虎律师做客《议政论坛》:山寨社团如何治理?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07日
2016年6月30日,赵虎律师做客北京新闻广播(FM100.6)《议政论坛》栏目,与主持人玉昆一起就“山寨社团如何治理”事件在法律上进行了分析。
新闻背景:
前几天,北京气温持续走高,北京市民范国庆先生的心里的怒火也是持续升温。
这样的愤怒来自一封邀请函,邀请对象是范国庆的父亲范明义。信上说:“鉴于您在书画篆刻领域的深厚造诣,特邀您成为××文化协会委员”。而发出邀请函的这个XX文化协会,是民政部近期公布的八批共748家“离岸社团”和“山寨社团”之一,而正是这封山寨“邀请”,让范家“鸡飞狗跳”了将近半个月。
范国庆说:“我爸都快九十岁了,书画篆刻是他退休后最大的爱好。为了让老人圆梦,八十大寿的时候,我们自费10万元给他出版了一部书画集,现在面对这样的山寨‘邀请’,老人信以为真。第一步邀请你入会,第二步就会向你伸手要钱了。”范国庆告诉记者,自从收到邀请函后,老爷子就开始“躁动”起来,要求亲自去所谓的协会坐一坐,一来感谢对方的赏识,二来要把自己的书画集介绍给协会,“老爷子还想书画集能再版,本来就是儿女的孝心,印出来送给亲戚朋友收藏,现在老爷子却误以为人家协会注意到他的书画集了。
而实际上,这家协会正是民政部近期公布的八批共748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之一,让范家感到困惑的问题是,为何在被曝光后,民众仍会接到如此邀请函?据了解,截至目前,被曝光的748家“山寨社团”“离岸社团”,只有“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等3家社团进行了注销,仅占总数量的0.4%。
早在六七年前,范国庆的母亲花7万元买回一台单人衣柜大小而毫无实际作用的蒸疗仪器。当时,范国庆发现,一些‘山寨社团’以举办健康知识讲座为名,用免费礼品吸引老人来听讲座,然后推销售价高昂的药品、保健产品,让一向谨慎的母亲变得特别容易“被忽悠”,总是花重金购买明显是骗局的保健品。
而在民政部门已公布的“山寨社团”类别中,医疗健康类数量也不少,包括“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疗器械贸易行业协会”等在内的数十个。这些“山寨社团”的名称多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名称一致或雷同,让公众难以区分。
在民政部曝光的748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中,占比例最高的就是各类文艺社团,成为“山寨社团”重灾区。也正因如此,正规的文艺社团苦不堪言。很多“山寨社团”名称与中国文联及所属全国文艺家协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极易造成视觉混淆,不仅易使社会公众受骗上当,一些文艺工作者也难辨真伪,既严重损害了中国文联及所属各文艺家协会的声誉,还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各种文艺界的‘山寨社团’令人眼花缭乱。比如有‘中国文艺家协会’‘中国艺术家联合会’‘人民艺术家协会’等不一而足。
2015年12月初,“山寨社团”“中国营养协会”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中国生命科技产业论坛”,声称民政部、人民日报社、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民政局是他们的指导单位,活动包装得非常“高大上”。詹成付透露说:“民政部里一位退休的老同志就差点入会。我们顺藤摸瓜,在调查这个组织的情况时发现,这个‘山寨社团’还在明码标价卖牌子,交9万元能成为他们的副会长”。
赵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社团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就是民间性,第二是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第三是非营利性,这几个特点就区别于机关(民间性)和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另外,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要成立社团必须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可以简单的说,经过登记的社团都是合法的社团,未经登记的社团即为非法社团。
其次,所谓的山寨社团是指内地居民利用境内外(主要是香港)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差异,在登记条件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多数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国字头字样,与国内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名称相近甚至相同。
其实,多数这样的社会组织一般都是一个公司,很多这样的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因为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可以有两个名字:一个是某某公司(公司字号),另一个是商业名称,比如某某基金会、某某协会等。因为香港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企业名称为中文,所以就成了这些公司扎堆登记的“天堂”。
当然也有一种就是真的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登记的。作为这些境外组织在内地签订一些合同是没有问题的,但若是固定的在一个地方经营并组织活动的,那么是应该在内地进行登记成立分支机构。如果未进行登记成立分支机构,在内地进行活动的话,就会给内地的群众造成混淆,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再次,境外社团在国内开展活动,如果未注册是否可以依法取缔?根据社团属地性的特点,一般在当地注册的社团在当地活动是没有问题,但是如果离开当地的话,就要遵守活动地的监督管理。要经过活动地的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的登记允许才可以,不可以未经任何登记或许可就开展活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所得,对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
另外就是关于这些山寨社团如何运作敛财的问题,基本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在名称上会出现中国、中华、全国等字眼,目的是混淆视听;第二是在宣传上会宣称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卫生部、教育部等等部委宣传;第三是社团应该是非营利性的,如果举办各种评选收费的,根据收费金额来确定评奖大小,那么肯定是有问题的。
一些山寨协会之所以冠以国字头或国际字眼,目的在于“唬人”,在不少百姓的认知里,国字头代表权威、信誉,更容易被接受。山寨社团的敛财手段包括发展会员、成立分会收取会费,发牌照、搞评选颁奖活动收钱,搞行业培训收费,有些甚至向企业敲诈勒索。
最后,是关于山寨社团的危害问题。(1)山寨协会不择手段地敛财,给很多社会个体带来经济损失,也伤害了很多企业的利益。(2)山寨协会在各种评奖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客观上给某些人在社会上“招摇撞骗”提供了条件,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风气。(3)山寨协会的大量存在还给被其冒名的合法登记的协会带来很多麻烦和困扰。(4)由于这些山寨组织在大陆没有登记,一旦出现个人或企业被骗,将来的维权也会困难重重。
对于上述案例中危害如此大的山寨社团,不仅会涉及到违法而且有可能会涉及到犯罪,因为案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受害人上当受骗交付钱财,这种情况下是涉及到犯罪的,比如诈骗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如果违法有关规定的,消费者可以到消协去投诉。
对于山寨社团的治理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三方面来把握,首先是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对自身有清醒的认识,不轻易被引诱;其次是建议民政部门加大筛查力度,不仅应建立有黑名单,而且应该建立白名单,让群众更利于检索。另外,公安部分应多总结经验教训,提前采取措施防范,秋后算账往往是被害人的损失一去不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