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聚餐饮酒死亡,谁之责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无酒不成席,过年过节总要喝点才有气氛,才好交流。尤其是春节,无论到哪里吃饭,喝酒是免不了的。小酒怡情,大酒则伤身,甚至发生悲剧。每年都会有因为聚餐饮酒死亡的案例,更甚者直至闹到了法庭。那么,这种事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酒桌上的人大概可以分为几种身份:组织者、参与者;劝酒者、被劝者,出了事情,哪种人应该承担责任呢?
首先,第一责任人是喝酒者本人。
一般情况下,喝酒的人对自己的身体应该是清楚。大部分情况下,酒是自己喝下的,而不是其他人强灌下去的。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常识。如果不顾自己的身体而自愿饮酒导致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受害人自己首先要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喝酒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们的监护人或者组织者可能需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劝酒者如果恶意劝酒,那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劝酒者可能承担责任。
我们中国有劝酒的习俗,但是劝酒是有法律风险的。当然这个劝是要分情况的:一种是和风细雨式地劝,比如说“要不一起喝两杯呀”“共同举杯”等,这样的劝是出于一种礼节,一般是不用承担多大的责任的;还有一种劝是带有某种强迫性质的,喝酒者不喝,便话里话外挤兑喝酒者,非要喝酒者喝不可,这种劝是很恶劣的,如果因为这种劝导致喝酒者酒精中毒,甚至伤残死亡,是要承担责任的;还有一种劝酒是恶意的,明知道喝酒者身体不好,有高血压、糖尿病等不能喝酒的情况,或者对酒精过敏,还要使劲地劝,这种情况下劝酒者其实承担的责任是更大的,有可能认为劝酒者主观上存在恶意,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组织者可能根据情况承担责任。
组织者也要分类型:有一种组织者是热心肠,并非自己有事情而组织聚餐,比如几个人聚餐,总得有一个人操持,就跟同学聚会一样,需要一个人订饭店、定时间等;还有一种是因为自己有事情组织酒局,比如结婚酒宴的组织者。
组织者会承担一定的义务。组织者有什么义务呢?例如,第二种组织者,在组织酒席时,有人身体不太好,有人劝酒比较恶劣的时候,组织者则有劝阻的义务。另外,假如有人身体不适,组织者有救助的义务,其他同桌人都有救助的义务,但是组织者是第一责任人。假如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组织者要承担责任。一般来说,第二种组织者的义务要比第一种组织者的义务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要大。
最后,灌酒者会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特殊的劝酒,就是灌酒。现在这种情况很少了,不过在某些地方和一些酒局还会出现。
灌酒是指不是喝酒者自己喝下去的,是被劝酒者灌下去的,可能是一个人灌的,也有可能是被几个人联合一起灌的,灌酒的时候往往违背了喝酒者的意愿,比如压住喝酒者的胳膊,捏住喝酒者的鼻子,掰开喝酒者的嘴巴等等。因为灌酒导致喝酒者死亡或者伤残的,灌酒的人肯定要承担责任。灌酒的人如果明知被灌者已经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灌酒的,导致被灌酒的人死亡或者伤残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关系不好不在一起喝酒,喝完酒出了事情对簿公堂有违任何一个人的初衷。本文一一分析酒桌上各个角色的责任,为的是让读者知道法律的规定,在酒桌上倡导文明的酒文化,防止乐极生悲。(作者: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