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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隐私权】电梯内监拍大叔大妈热吻外流:侵犯隐私权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谁说情人节是年轻人的节日,最近一个“大叔大妈”电梯内激吻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原来大叔大妈也是可以有春天的。当然,针对这个视频持什么观点的都有,这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嘛。作为律师,作者打算就这个事情讨论一下严肃的法律问题:即这个事件中有关隐私权的问题。
1、公共场所的监拍视频不可以随意发布到网上。
隐私是一个具有宽泛外延和内涵的概念,并非只有发生在私密场所的事情公众才有隐私权,即使在公共场所,公民也可能会有隐私权。比如,在公众场所与他人有亲密举动,也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不应被随意拍照、摄像。
另外,电梯虽然是公共场所,但是依然是一个密闭的空间,电梯里的人是有隐私权的,有权决定是否可以公开自己在电梯的行为,他人没有权利公开。
2、关于隐私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对于何种情况下属于侵犯隐私权,法律并没有做特别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当时做出该解答的时候,法律上还没有明确隐私权,但是又有侵犯隐私的行为,就把侵犯隐私纳入到了侵犯名誉权的范围。在具体的侵犯隐私权的判断规制出台之前,这个解答还可以参考。
大叔大妈在电梯内热吻属于隐私的范围,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宣扬他人隐私,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3、有关调用监控视频的要求
监控基本上可以分为你两种:一种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安装的监控,比如公路上、广场上、校园内等一些公众场所的监控器;一种是公司、个人等安装的监控视频,比如商店内、门口、小区内、小区电梯内等等。
首先,无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安装的监控还是公司、个人安装的监控,其视频均不能随意在网上公布,否则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名誉权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监控视频随意公开到网上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因为调查案件的需要可以调用监控视频,不过要出具相关的手续文件,并且控制可知的范围。
第三,其他公民如果想调看视频,一般应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在公安民警的陪同下,才可调看。
综上,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越来越被重视,这个事件中大叔大妈可以一时“情不自禁”(如果已婚,只有另外的大叔大妈负责管理、教育、追究责任),但是电梯监控是为了保证电梯内的人员安全,不是为了窥探他人隐私,更不应该把他人隐私宣扬于外,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者: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