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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都姓“微”,微商、微店上的产品侵权,微信承担责任吗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2日

微店和微信虽然都有一个微字,但事实上,两者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首先,就微店而言,从微信的小程序端口可以搜索到微店的小程序入口,同时微店也有其自己的APP,微店是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软件。对于微店平台上的商家侵权的,应当由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家以及运营微店的平台方即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跟微信关系不大。“通知+删除”的责任也是由微店的服务商来负责的。
虽然从微信的小程序端口可以搜索到微店的小程序入口,但是小程序是一组基于移动端的网页页面,其技术原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小程序的开发者提供开发工具,二是在用户和开发者之间提供信息接入通道。小程序平台并不储存小程序的内容,其内容直接由开发者向用户提供,每个小程序开发完成后就会变成类似独立的网站在运营,腾讯作为基础的页面接入技术提供者,已经无法对小程序发布的具体内容施加任何影响。因此,腾讯作为小程序平台并没有办法对小程序的侵权内容进行定点、有针对性的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措施。
小程序是一组基于移动端的网页页面,其技术原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小程序的开发者提供开发工具,二是在用户和开发者之间提供信息接入通道。小程序平台并不储存小程序的内容,其内容直接由开发者向用户提供,每个小程序开发完成后就会变成类似独立的网站在运营,腾讯作为基础的页面接入技术提供者,已经无法控制小程序发布的具体内容。因此,腾讯作为小程序平台并没有办法对小程序的侵权内容进行定点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措施,除非删去该小程序上的全部内容。因此微信的平台运营方腾讯不需要对微店上的商户或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微商是指,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微客可以分享商品链接到朋友圈、微博、QQ空间等社会化媒体上,实现基于熟人推荐方式的裂变式分销。
如果是因为微信用户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信平台上售卖的产品导致侵犯他人权益的,其实我们很难要求微信平台对此承担责任。关于微信是不是网络交易平台的问题,目前是有争议的,主要观点认为微信是一个社交平台,而不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
如果微信不是网络交易平台,那么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但是,微信平台有责任让投诉平台更高效一些。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朋友圈里微商发布的内容如有侵权行为,应该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微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搭建好网络平台,平台上用户的数量是庞大的,微信有责任对平台上的用户进行监管,有义务提高相关方面的监管能力。即便不能对所有的商户、用户尽到详尽的监管,但微信最起码应当让投诉平台能够有效、高效的运作。这不仅是微信在妥善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