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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虎知商标法第十四期在线沙龙总结 ——聊聊“江小白”商标纠纷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6日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第10325554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格尚公司)于20111219日申请注册,于20132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果酒(含酒精)、茴香酒(茴芹)、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220日。20121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蓝图公司);201666日,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2016530日,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
1、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诉争商标与江津酒厂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江小白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的申请侵犯江津酒厂的在先著作权。
4、诉争商标与第6319680几江商标、第10223859几江商标、第7259934几江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5、江小白公司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6、诉争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综上,江津酒厂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裁判结果】
就本案诉争商标,商评委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撤销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的一审判决,商评委和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江津酒厂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2、驳回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后,江小白酒业公司发布声明:自2011年起,我司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所有江小白产品均正常销售。暂时无效商标仅为我司名下注册的第10325554号商标。
对此,江小白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次案件涉及到的是第10325554江小白商标,并不会对目前正在使用的主商标构成影响。?


本期沙龙主持人


王国浩(记者)
 
本期活动邀请嘉宾
 
贾宏(律师)
王金华(律师)
千里独行赵大侠
李民(商标代理)
赵虎(律师)
 
本期沙龙主要探讨以下问题
 
1、根据我们在商标局网站上检索出的结果,江小白公司名下的“江小白”商标有上千件,被无效掉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是江小白公司的最早注册的一个商标,该商标被无效后,江小白公司还能再使用“江小白”三个字的商标吗?该商标被无效后,对江小白公司的其他商标是否有影响?
 
2、在本案当中,江津酒厂主张诉争商标与江津酒厂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江小白”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的申请侵犯江津酒厂的在先著作权。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因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在先著作权,该主张并没有得到支持。那么实务中,有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在先著作权的证据?
3、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如果您是江津酒厂的法务,接下来您会采取什么措施?该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4、面对目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被无效掉的结果,如果你是江小白公司的法务,你会提出怎样的商标保护方案?
5、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针对此次《商标法》的修改,你有什么看法?
 
一、“江小白”商标被无效一事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和热议,江小白公司名下的“江小白”商标有上千件,被无效掉的第10325554“江小白”商标是江小白公司的最早注册的一个商标,该商标被无效后,江小白公司还能再使用“江小白”三个字的商标吗?该商标被无效后,对江小白公司的其他商标是否有影响?
 
王金华律师表示:影响不大,要想解决所有商标,得一个一个来。乔丹体育的商标被无效差不多,还有其他商标存在。
赵虎律师对王金华律师讲道,其实也可以一起来,剩下几百个商标一块提出无效。
千里独行赵大侠,分享了江小白公司作出的声明的一部分,并指出这个声明本身有问题。
贾宏律师表示,如果最早申请的江小白商标被无效的,后续江津酒厂可以对未满五年的指定使用在白酒及其类似商品上与江小白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王金华律师补充道,那也得逐步走程序,况且江小白国外也注册了商标,不是那么容易处理完毕的。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代理人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没发现还在罢了;一经发现便禁止使用、不予注册。至于改变注册标记“重新”注册的商标,则与原商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虽然不是同一件商标却是同一个品牌:凝聚在其上的信誉是一样的;其中一件使用、其他商标皆不“撤三”;其中一件转让、其他商标也要一并转让。
1:《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此内容2013年修法时上升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李民代理人表示,这个问题的关键点,第一在于其拥有的“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权利状态,是否有效?
江小白酒业公司申请共1737件商标,其中系列“江小白”商标,已注册与申请中的商标并存,类别涵盖1825293032333545等生产制造者、营销推广者、以及相关公众所涉及的各消费品类的类别,应该是该公司近几年将核心IP作了初步梳理及整合,有合理也有合法的使用权利,例如就在与被无效的10325554”江小白“商标申请的同一天, 在33类也将宣传语 “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 (NO.10325558)"江小白简单就幸福 幸福很简单"NO.10325562)申请注册,并在实审中取得第一步的成功确权。这两个商标商标中包含了关键字“江小白”,从广义来讲,江小白公司是可以使用带有”江小白"文字的商标的。
贾宏律师表示,关键问题是,15条是含禁用条款的,江津酒厂可以持北高判决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禁止使用江小白商标。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已经提起禁用了。
赵虎律师表示,一会儿我们还要聊商标法的修改。江小白公司注册这么多的商标,肯定不都是为了使用而注册。
李民代理人表示,其二该“江小白”为主体文字的商标是否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江小白公司申请注册的“江小白” 系列商标,有部分是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无论是广告文书,还是宣传容器,展览推广,都可以在相关的范围内(商品或服务)合法应用。而33“酒”商标,大部分基本在2019年年初申请,目前处于审查中,注册有效的“江小白**(文案)33类商标,同样在今年20192月被无效宣传,目前审查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王金华律师表示,个案审查只对个案生效。
 
二、值得注意的是,在“江小白”案件中,江津酒厂主张诉争商标“江小白”与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江小白”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是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因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在先著作权,江津酒厂上述主张并没有得到支持。那么在实务中,主张诉争商标侵犯自己享有的著作权,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来作为有效支撑?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著作权不等于商标权。
薛永谦律师表示,享有著作权作品产生时间是个关键证据。还有,作品与商标的比对证据。
贾宏律师表示,1、必须构成作品且完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2、商标申请人有接触可能;3、诉争商标标识与涉案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
赵虎律师表示,所谓的“江小白”作品,是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还的看是不是有独创性。在商标无效(商标争议)案件中,我们见过太多没有独创性的所谓的“作品”了。
贾宏律师表示,诉争商标标识有无构成作品的可能性?
千里独行赵大侠放出来一张图片 
并表示,这是江小白酒的使用情况,谈不上著作权吧。
王国浩记者表示,在很多案件中,看到一些当事人主张涉案商标侵犯了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但是仅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导致相关主张未能获得支持。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登记证书只是登记而已、不进行审实,连官费都不收。
薛永谦律师表示,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一个证明而已,相对来说,证明效力还是不足。
王国浩记者分享了一个链接,IMAC”商标引发在先权利之争,8年后见分晓——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处理?
//www.cipnews.com.cn/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103134
王金华律师表示,首先构成作品,其次作品属于该权利人,再次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王国浩记者分享了一张图片 
李民代理人分享了一张图片:
 
赵虎律师表示,我觉得江小白酒瓶上的那个小人图案,应该构成作品。 
谭晗律师补充道,但登记证书很直观,也比较关键,如果没有也会需要另行证明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证据。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江小白公司只谈创意、不谈商品与质量。“品牌”包括“品”和“牌”两部分;在江小白的说明中,并没有涉及到“品”,我们没有看到江小白公司关于商品质量的问题,如:提高功能、用途;增加花色、品种;改进质地、外观;重视安全、健康;降低成本、价格,使商品适应市场消费水平和购买水平;优化其售前的促销及售后的服务质量。
我们只看到这种或那种的创意;然而创意再好也只是“表面文章”、一旦不再被消费者认可,便成过眼云烟。江小白公司的哪个创意都比不过“孔府家酒 让人想家”,然而“孔府家”倒下了;善于宣传而不善造酒的“秦池”也是如此;
产品标准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而商品质量是通过企业标准来控制的;
如果江津酒厂只是洒小白公司的“加工点”;“江小白”酒的产品标准应当由江小白公司制定,但从江小白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找不到这样的标准。
薛永谦律师表示,但是,对于白酒市场,江小白能够抓住低端市场,异军突起,还是有可圈可点之处的。
王金华律师表示,其实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审理思路是清晰固定的,就看能不能提供出来相关证据给法院。谭晗律师对此表示认可。
贾宏律师对王金华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可并讲道,有道理,考验代理人举证能力的问题。
千里独行赵大侠对薛永谦律师表示到,这是新常态,应当对比一下石玉柱与五粮液集团的“黄金酒”。
王国浩记者表示,证据是关键,所以主张著作权必须要提交充分的证据。
千里独行赵大侠放出一张图片,并表示 
与江小白的创新异曲同工,连牛奶都这样作了。
王金华律师也认为证据很关键。
薛永谦律师表示,著作权和商标权以及专利权最大的区别就是完成即产生,所以,完成时间证据很重要,仅仅拿个登记证书,还是有些单薄。
王金华律师表示,著作权登记证书很重要,对方提不出反驳证据的话,单凭证书也可以认定享有著作权。如果能提供作品设计原始稿,文件等形成一个著作权证据链就更好了。
谭晗律师对此表示赞同。
 
三、江小白”商标案中还有一个焦点问题值得探讨: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江津酒厂可采取什么措施?该案又有哪些启示?
 
王金华律师表示,防火防盗防代理,适用于商标领域。
王国浩记者分享了一个链接,沙龙总结|关于代理人条款你需要知道···· ——解读《商标法》第十五条 //www.110.com/ziliao/article-725172.html
贾宏律师表示,这是本案中最值得探讨的问题。注意到诉争商标由格尚公司申请注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由格尚公司转让至新蓝图公司。那么应该考量的是格尚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十五条的情形。但是在本案中,对格尚公司是否违反了十五条并没有进行充分阐述。
赵虎律师表示,十五条有两点非常重要:1、被代理人有商标;2、代理关系存在。目前对于代理关系存在,应该是可以认定的。关键是被代理人,也就是江津公司有没有“江小白”商标,存在争议。另外,这个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转让商标的,如何看待,是本案的一个亮点。
薛永谦律师表示,先合同义务,是一般合同主体都应恪守的责任。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尚格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江小白的法人代理是朋友;明知江津酒厂要推出新酒;江小白公司理应提醒江津酒厂规避、受让后亦可转给江津酒厂。这才是守了诚实信用原则。
赵虎律师表示,关于江津酒厂是不是在2012年之前使用了“江小白”商标,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院的认定不一样,这种情况我也遇到过。
贾宏律师表示,如果是朋友,是否就能证明格尚公司存在与新蓝图公司串通的恶意?
千里独行赵大侠对贾宏律师表示,尚格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江小白的法人代理是朋友;明知江津酒厂要推出新酒;江小白公司理应提醒江津酒厂规避、受让后亦可转给江津酒厂。这是我的原意。商标法的立法根本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王国浩记者分享了一个案例,鸡老大案:如何证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串通合谋”。
//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698254.html
马文才表示,从判决书里看,北京高院认定江津酒厂使用的证据是销售合同,可是销售合同已经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程序中被认定有瑕疵,一审也认定有瑕疵,为什么二审判决书中完全没有提到证据瑕疵的问题呢?
赵虎律师对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道,我倒觉得,朋友之间也可以展开竞争,这个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关系和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不是一个意思。
赵虎律师对王国浩记者笑称,我写的东西又被翻出来了。
王国浩记者笑着讲道,几乎每篇都会收藏拜读学习。
贾宏律师对赵虎律师讲道,关键还是看是否存在串通合谋。如果不能证明存在串通,那么格尚公司的行为不受15条的调整,应该是32条或其他条款的问题。
王国浩记者分享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进行推定。”那么,这种“串通合谋”行为如何认定和证明呢?
马文才提到,另外我还有一个问题销售合同是在异议复审阶段提出的证据,那么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阶段裁定的证据就不是新证据……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吗?
赵虎律师对贾宏律师讲道,如你所述,对于尚格公司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没有说清楚。
赵虎律师对马文才讲道,因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所以对于“新证据”的把握会比较宽松。
王国浩记者提到,赵虎律师在书中提出:通过“鸡老大”的案件可见,要证明“串通合谋”难度很高,证据是特别重要的,关键证据重要,围绕关键证据、证明关键证据的辅助证据也非常重要。
赵虎律师表示,“鸡老大”的那个案件,找到“串通合谋”的证据存在巧合,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其与我的当事人的合伙人的合同,这样才能证明两个人之间存在“串通合谋”。
 
四、面对目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被无效掉的结果,如果你是江小白公司的法务,你会提出怎样的商标保护方案?
 
马文才表示,我认为邮件的内容不能证明江津酒厂使用该商标,依旧不能证明江津酒厂有商标权吧。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江小白案似乎不涉及“串通合谋”问题。
赵虎律师表示是,“江小白”的法务,现在估计正在苦恼中。
贾宏律师表示,这个判决的逻辑是,格尚申请江小白后将商标转让给新蓝图,新蓝图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故新蓝图违反了商标法第15条。但我认为,本案核心问题应该是,格尚的商标申请是不是违反了商标法第15条。
王金华律师表示,如果我是法务,肯定发声明稳定军心,打持久战啊。
谭晗律师表示,至少再审怎样都是要抗一下的。
王金华律师表示,江小白公司好多近似商标呢,还有很多近似的可以用。
赵虎律师表示,肯定要提起再审,很多案例表明,商标案件再审的时候改判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例如“欧普”商标案。
王金华律师表示,目前看影响不太大,看后续其他商标情况。
千里独行赵大侠对赵虎律师讲道,能否将“欧普”改判的材料发给我,我要对这个案例作追踪。赵虎律师对千里独行赵大侠说,好。
赵虎律师表示,作为法务,建议公司找江津酒厂私聊,商标共存,也是一个很好地办法。
谭晗律师表示,除了私聊,商标共存也还要进一步考虑相关公众能区分商品来源,不混淆。
赵虎律师表示,其实现在应该没有混淆。
千里独行赵大侠对谭晗律师和赵虎律师讲道,江津酒厂并无江小白商标,谈不上共存吧。
谭晗律师表示,江小白文案做的比较好。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江小白的问题,不是混淆的问题;而是诚信的问题。
王金华律师表示,江小白卖的就是文案。
赵虎律师对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可以转让,或者允许江津酒厂申请新的“江小白”商标。
李民代理人表示,江津酒厂并不拥有“江小白”文字在33类的商标权,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江小白”、“我是江小白”在33类,32类等,基本在初审被驳回,或是因为并没有实际使用而被撤销。
 
五、接下来重磅问题来了,2019年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针对此次《商标法》的修改,各位嘉宾有什么看法?
 
赵虎律师表示,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江小白”公司虽然表面上风轻云淡,但是实际上险象环生,目前还是江津酒厂占据了主导地位。
千里独行赵大侠对王国浩记者表示,即使自今一件商标也不核准,能把已经“囤积”的商标摆平吗?不仅摆不平、反倒使其奇货可居,使已经注册、囤积的商标越发有利可图。
赵虎律师表示,关于商标法的修改,最重要的还是第四条,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如何判断申请人是不是为了“使用”而申请商标,会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贾宏律师分享了自己写的一篇关于商标法修改的内容评析的文章。
王金华律师表示,感觉这次修法被恶意注册带偏了方向,整个就围绕着恶意注册了,好多改修改的确没有修改。
千里独行赵大侠对赵虎律师律师表示,围绕这个问题,我已经写了两篇小文。
赵虎律师表示,另外,这次的修改太突然了,突击立法。
贾宏律师对赵虎律师表示,恶意注册的问题,国知局调研了几个月了。
赵虎律师表示,文章很直率。
王金华律师表示,我也写了一篇,明天公号会发。
薛永谦律师表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布局商标1734个。
贾宏律师表示,不过没有顺带把相关机构名称一并改掉,一大遗憾。
王金华律师表示,我认为并没有不适当的增加代理机构的审核义务。
赵虎律师表示,这次的商标法修改,应该不是我们研究已久的那一部商标法修改,估计过段时间还得改。王国浩记者对此表示认可。
王金华律师表示,这个只是针对不走正道的代理机构而言,大多数代理机构不会受到影响。
曹剑刚律师表示,《立法法》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贾宏律师表示,协会还在调研,关于商标审查程序的简化,大家有意见可以告知我哈。
谭晗律师表示,应该也是筹谋已久的。
赵虎律师表示,不走正道的代理机构,是不是可以纳入扫黑除恶的范畴了。另外,重要的就是那个500万。
贾宏律师表示,我怎么觉得此次修法,最不重要的就是那个500万。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可以查一下代理前十的、零代理费的。
赵虎律师表示,最近的商标审查快是快了,不过审查是不是越来越毛糙,很多商标被认为“有不良影响”,都不知道怎么不良影响了。
王金华律师表示,关键看法院的决心,规定500,还是按照5万判,500的规定也没啥意义。
赵虎律师对贾宏律师表示,律师费可以多收些,因为法院判决金额会高。
千里独行赵大侠对赵虎律师表示,这个不良影响显然有问题。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处只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没问题。
曹剑刚律师表示,从立法上讲,本次一次表决通过,应属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了但实务界对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如何操作,似乎争议很大。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这次修法还扯出另一话题:防御商标。
赵虎律师对曹剑刚律师表示,估计靠猜,一看这家申请的很多,估计是不为了使用,那就驳回吧。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问题。还让不让注册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要不教科书也把这两类商标去了吧。
曹剑刚律师对赵虎律师表示,代理机构就难办了。
王国浩记者表示,正如千里独行赵大侠所言,防御商标又该如何考量呢?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我准备下一步就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写点东西。
赵虎律师表示,以前商标代理机构经常对企业宣传要“全类注册”,这下如果“全类注册”的,那么可以认定不是以使用为目的了。并对曹剑刚律师讲道,争议的事情又多了,律师好办了。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全类注册是商标保护不到位的结果;如果保护到位、实在没有必要。
曹剑刚律师表示,是的,不能建议防御注册了,否则后果很严重。
贾宏律师对赵虎律师表示,代理人最傻的事情就是建议全类注册。
赵虎律师表示,另外,使用分为目前使用以及规划中使用,这个更难判断了,企业不能做未来的规划吗,例如未来两年进军另外一个产业。
千里独行赵大侠对贾宏律师讲道,但是,谁都与代理费没有仇吧。
赵虎律师对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多数是为了代理费呀。
赵虎律师对贾宏律师讲道,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区别。
贾宏律师表示,我一直建议客户按需原则。
谭晗律师表示,另外,这项修改如果落实具体案子里面,我在考虑是不是以后可以更好结合《商标法》的第四十四条中提到“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进行使用?在无法适用其他条款或者比较牵强的情形下。
千里独行赵大侠表示,大家可能没有考虑到,商标“使用”的定义、尤其是“区分商品来源”;是有问题的。
李民代理人表示,规划中使用怎么证明.....有时间限制么如同美国意图使用。
赵虎律师表示,其实市场的问题留给市场还是比较好的,这次规定过于生硬了。
王国浩记者表示,期待不断进一步完善吧。
最后王国浩记者讲道,大家作为冲在实务一线的战士,对于法律法规理解适用以及对相关制度完善进步的见解,让人受益匪浅。感谢各位嘉宾的分享,希望大家在讨论中能够有所收获,也期待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推动我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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