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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吗?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5日

美国多次指责中国对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我国官方机构也做出过回应。本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不能从一个宏观的方面观察到我国对美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不过,本人处理过一些中国企业与美国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倒是可以在微观的层面聊一聊办理案件的一些细节和感受。
我曾经代理过一起起重设备专利纠纷案件。这个案件历经专利调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等三个阶段,从地方知识产权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再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历经了涉及专利维权的三个主要单位,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先介绍一下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是美国的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指控侵权的一方是中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是跨国企业,成立时间悠久,实力雄厚,据称在北美市场占有率第一。B公司是土生土长的中国乡镇企业,成立了十几年的时间,一直在研发、生产起重设备,属于小企业,产品单一,技术力量薄弱。
再介绍一下专利维权的救济途径。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专利被侵害的时候,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第一,直接到法院起诉;第二,申请地方知识产权局调处。经地方知识产权局调处的,如认定侵权,则侵权人应该停止侵权,否则专利权利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这个案件中,A公司没有起诉到法院,而是选择到知识产权局申请调处。
收到地方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之后,B公司委托了我。我代理B公司做了一个常规的法律动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A公司的专利无效。在申请材料提交之前,B公司花重金聘请了专业的技术人员对A公司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全球检索,找到了大量的证明文件。
A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文件后,主动修改了专利的权利要求一。我们知道专利权利要求一又叫独立权利要求,是最重要的一项专利要求。A公司主动修改专利要求一,说明A公司看到B公司的证据材料之后对该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自信。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审中,我代表B公司出庭。A公司委托了我国顶级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如美国指责我国对美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如果真有这个倾向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要稍微偏向一些B公司,裁定A公司的专利无效,这个案子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了。当然,这种情况怎么可能出现呢?经过双方的反复交锋,虽然我们递交了很多很多的证据材料,除了A公司自己修改的专利要求一,只有几项专利要求被认定无效,大部分关键的专利要求依然被认定是有效的。
第一轮交锋,双方势均力敌,总体还是A公司占上风。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之后,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始调处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调查程序也类似与庭审程序。在调查过程中,双方都提出了很多证明双方观点的证据。调查的焦点是就A公司专利的技术方案与B公司产品的技术方案之间进行对比。在这一点上,双方都做了充分的准备。A公司的代理人指出了若干相同之处,我代表B公司也指出了若干不同之处,之后我们都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
在这个过程中,我能感觉到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同志们不但不倾向于中国本土企业,而且有倾向于保护美国企业的嫌疑,在他们的言语间,有中国企业山寨较多的话语。后来结果出来,果然我们输了。
第二轮交锋,B公司输了,A公司赢了。
B公司经过慎重考虑,把地方知识产权局起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A公司是第三人。那一天开庭开了很长时间,从早上开庭到下午一点多才结束。被告把很大的机器设备拉到了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之下,三方拿着A公司的专利,把B公司的产品拆解之后一一核对。在几个关键问题上,原告、被告、第三人各方针锋相对、寸步不让。这个诉讼要解决的不但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而且是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法官非常认真负责。
在比对过程中,法官发现在两个焦点问题上A公司的说法违背基本常理,例如:何为“柔性”与“钢性”,A公司把明显属于刚性的部件(硬塑料、钢铁等)解释成为柔性。对于这些问题,地方知识产权局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判决结果出来,B公司胜诉,地方知识产权局与A公司败诉。
第三轮,B公司赢了,A公司输了。
本来应该还有第四轮,因为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如果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因为各方均认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无人上诉,也就没有第四轮了。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A公司作为美国企业,在中国进行的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可以得到中国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帮助,无论在最高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都能得到绝对的国民待遇,与B公司完全平等,不存在任何弱势地位,更不因其为美国的公司专利就能被轻易无效。不但如此,在某些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还有过分保护A公司权利之嫌。虽然这个案件最终B公司赢了,A公司输了,但是最后的判决也是各方心服口服,A公司亦放弃了上诉的权利。
所以,美国指责中国对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真的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