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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王老吉与加多宝案——如何判断虚假宣传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8日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涉及广告宣传的纠纷持续多年。因为双方产品的历史关系特殊,存在着租借品牌的历史和商誉递增的过程,两者孰是孰非争议颇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四条广告语:“1.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2.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3.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4.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其中,第一、二条是有关销售情况的宣传,第三、四条是关于产品改名的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解读,相关产品改名的宣传虽然没有列举在该法律规定中,但是依然在“等”字的范围内,故适用该规定。
在虚假宣传案件中,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有事实依据,并非空穴来风。在第一、二条广告语的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多宝”凉茶的销售情况及“销量领先”的依据是什么。这两句广告语发生在被告刚刚启动“加多宝”品牌不久,提供到法庭上的证据不只有“加多宝凉茶”的销售数据也有“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数据,很显然这个时候“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数据不应该计算到“加多宝凉茶”中去,因为不属于同一品牌的产品。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两条广告语提到的“加多宝”指的是“加多宝生产的凉茶”而不是“加多宝品牌的凉茶”。根据这种观点,或许这两条广告语有事实依据,但这种广告语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销量很高。所以,发布的这两条广告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断第三、四条广告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难度更高一些,主要在于法律上如何判定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关系。首先,两个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其次,两个法院判决对于“改名”这两个字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定不一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老吉凉茶”红罐装还给广药集团之后,广药集团有权利生产红罐王老吉,“改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红罐凉茶”没有了,改成了“加多宝凉茶”,故损害了广药集团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改名”广告语只是告知消费者红罐凉茶改了名字,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口味等没有发生变化,防止消费者把现在的“王老吉凉茶”与过去的“王老吉凉茶”混淆,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虽然广告语会占用“王老吉”的商誉,但是被告对“王老吉”的商誉也做出了很大贡献,这种占用并无不可,所以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综合考虑了双方产品的历史渊源,以及双方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商誉所做出的的贡献,认定这两条广告语已经不具有事实依据,不应继续使用。
目前,“租借”商标经营的经营者为数不少,这些经营者应该从王老吉与加多宝的案件中汲取教训,维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