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无偿帮工过程中致被帮工人损害,帮工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帮工人是否承担责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一、无偿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1.在实施帮工活动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其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重大过失是过失的一种状态,指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行为人如果仅用普通人的注意就可以预见,但却怠于注意不作相应的准备的心理状态。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仍然提供帮工的。二、无偿帮工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除上述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外,无偿帮工人致人损害的,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之所以对无偿帮工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作出限定,主要也是考虑到这种活动的特殊性:因为是无偿帮助,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帮工人与被帮工人通常是亲朋好友、同事、邻居等比较亲近的关系。帮工人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基于这个原因,对于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