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
湖南汤先生发现妻子出轨,并且生下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
这家法院对于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对吗?一方出轨生娃,达到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了吗?
有答:
首先,《民法典》在协议离婚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冲动性离婚。例如:两个人因为生活琐事吵了一架,就去领了离婚证。
但是,这个案件不是协议离婚,而是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中,不应该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关于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的精神。离婚冷静期不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而是一条具体规则。对于具体规则,只能适用规则,没有理由适用其精神。
再者,这个案件中,丈夫提出离婚并非因为生活琐事,而是因为妻子出轨生娃。这可不算生活琐事,而是大事。如果这个算琐事,就没有大事了。所以,不是冲动性离婚。
其次,这种情况达到离婚标准了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该判决离婚。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妻子出轨生娃这种情况,但是也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文认为,妻子出轨生娃,如果不判离婚,不但意味着丈夫要原谅妻子的出轨行为,还要抚养这个妻子跟他人生的孩子,在情感上和生活上都面临巨大变化和挑战,已经在挑战人性。所以本案不能使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应该适用法院应否判决离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