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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共同发声:主播带货商品被检测出营养成分数值不真实,你怎么看?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共同发声:
2021年8月30日,据上海市消保委称,带货女王薇娅直播推荐的一款“田园主义低脂全麦欧包”在被送往专业机构检测后发现,该商品中的碳水化合物和能量两项目的检验数值与商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数值不相符。其中碳水化合物比标识多出约36%,所含能量比宣传多出40%。这一新闻爆出,引发了网友的密切关注和讨论。
对于这个热点问题你怎么看?



律师: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推荐的商品与事实不符,广告代言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过,推荐的商品与事实不符,也许要看哪里不符,这种不符之处广告代言人是否可以轻易发现,不符之处通过使用该商品是否可以发现,广告主等其他广告主体有没有明确告知广告代言人商品的真实情况等等。
如果这种不符之处,通过简单的观察或者使用就可以发现,那么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广告主等其他广告主体没有告知广告代言人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商品的不符之处,通过简单的观察或者使用无法轻易发现,需要非常专业的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才能检测出来,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对广告代言人苛以过重的责任,并以此认定广告代言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薇娅这次推荐的是一款面包,出现的问题是面包中的碳水化合物比标识多出约36%,所含能量比宣传多出40%。这里出现的是面包成分与事实不符的问题。那么,就看这个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广告代言人是否可以通过观察和使用(食用)能够发现。
不知道薇娅能否发现,自我带入一下,我应该发现不了。这属于通过专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才能检测出来的。所以,这种问题,不能要求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


郑莉律师:
首先: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商业广告的定义,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根据“直播带货”的表现形式分析,直播的主播自行或受商品商家的委托通过直播的方式,运用语言、肢体动作等形式向观看直播的消费者推荐商品,并提供购买链接,显然属于广告法的商业广告行为,应受到《广告法》的规范。


其次,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现在很多带货网络主播本身就是网络平台注册的网店店主,运营自营网店,直播带货时推荐的部分商品来源于其自营的网店。此时的主播与消费者构成交易关系的经营者,符合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
带货主播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遵循《电子商务法》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亮照经营,开具发票,获得必要的资质与许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
再次,根据广告法规第二条规定: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广告代言人。网络带货主播是通过接受不同商品的品牌方委托,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对商品在直播予以介绍,展示使用方法,阐明使用效果,并同时进行商品的推荐和证明。带货主播的行为构成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所以网络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在商品直播中的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夸大其词,做出虚假宣传,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所以,由于宣传商品的不同以及法律地位的不同,主播所承担的义务内容也有所区别。
在本案中,薇娅直播推荐的一款“田园主义低脂全麦欧包,其在带货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将面临行政处罚。而网红主播带货时,在明知或应知推销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涉嫌虚假广告,仍作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代言人,造成消费者损害情形下,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产品的虚假广告,如食品、保健品等,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无论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还是代言人,都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本案商品是面包,涉及到食品领域,如果消费者能证明存在损害后果,那么网红主播无论其处于上述那种法律主体地位,都需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更有甚者,如果“带货主播”的行为如果涉及故意销售假冒产品,还可能被追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李瑞巧律师:
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标签及食品安全负责。
2、什么是预包装食品?什么是食品标签?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 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对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本案食品标识标注该商品中的碳水化合物和能量两项目的检验数值与商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数值不相符。其中碳水化合物比标识多出约36%,所含能量比宣传多出40%。应当认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法律及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
3、食品生产者应该怎么办?
根据目前的报道,食品生产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计划召回。依据为《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刘丁一:
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宣传有减肥功效,而检测出的结果表明碳水化合物超标,反而会增肥。薇娅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食品与瘦身效果相联系,容易引发消费者和直播间观众的不恰当联想,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其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所以,商家在销售食品时,应对消费者负责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主播切不可为达商业目的而利用大众消费者的信任虚假宣传。


陶新萌:
首先,关于薇娅主体身份的问题。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薇娅在直播过程中从事营销活动,已经不是单纯的宣传推广,而属于经营者。从另一角度看,薇娅从销售的商品中获得利润提成,并且还有专门的仓库储藏相应的货物,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类似“超市”的经营者。
其次,作为经营者的薇娅就虚假宣传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此次事件中只要消费者因为虚假宣传的面包而导致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可以主张薇娅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就是冲着两个虚假的配料参数购买的,企图达到某种效果,那么现在的局面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最后,这些面包可能会面临什么结局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综上,一旦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此次面包虚假宣传的事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那么这批面包将会被禁止销售。


李帆浩:
“田园主义低脂全麦欧包”主打“田园主义”、“低脂”,卖点就是低热量、低碳水,其能量、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含量是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时非常重要的参考信息,而检测结果中,能量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与其所做的宣传严重不符。买的“减肥面包”变成了“增肥面包”,消费者一定大为恼火。那么,购买了这些面包的消费者可以维权吗?我们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购买了这些面包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购买面包的商家或者生产厂家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杨淇翔:
首先,该批面包中的碳水化合物和能量的实际数值与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明的数值不符的,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继续在市面上销售了。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面包中碳水化合物及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能量及能量的含量属于面包营养成分表中的内容,而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属于食品标签。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如果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该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因此,“田园主义低脂全麦欧包”被检测出其标签上的碳水化合物及能量的含量与面包中两成分的实际含量不相符,该欧包不得再继续销售。
其次,“田园主义低脂全麦欧包”的生产经营者对该批标签内容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将该批面包及时予以召回。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如果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但对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最后,当面包标签出现问题,带货主播该怎么办?
要回答这个问题,第一要确定带货主播的主体身份。
根据我国《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带货主播”属于“网络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根据我国《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网络营销人员在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负有向公众发送真实、准确、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的义务。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网络直播营销人员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截止目前尚未爆出因食用“田园主义低脂全麦欧包”给他人的人身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消息。
第二,通常网络主播带货不是以个人的名义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直播带货合同,而是以主播所在的公司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通常会对直播销售的食品的种类、数量、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双方会约定由食品的供应商对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内容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食品标签出现问题,薇娅或薇娅所在的公司可以中止或终止与食品供应商的合作,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止9月1日,薇娅所在公司“谦寻(杭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情况说明,宣布停止与田园主义全麦面包的合作。
虽然,对于本次直播销售的面包标签出现问题,主要责任还是由面包的生产经营方承担。但是这也给了我们一定的警示。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营销活动时应当加强对直播商品的审查,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