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行人闯入高速不幸殒命是否可起诉高速公司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8日
一、高速公路的通行常识
我国高速公路均采取封闭式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由于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一旦行人或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极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然而并非人人都对高速公路不允许行人通行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相同认知,违法行为仍然难以杜绝,令人遗憾的是悲剧还是经常发生。
二、高速公路由谁来维护
公路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公路的正常行驶,保证公路的安全封闭式的高速公路不能让动物穿行,这是高速公路的最起码的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注意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点的栅栏防护的严密设置,防止行人等进入高速公路
三、赔偿责任主体
我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可见,公路管理机构是法律授权的组织,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主体,管理公路既是一种职权,又是一种职责,是一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与利用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次,实践中人们常因高速公路收费环节而认定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其实这种收费从性质上看是一种行政征收。这种收费是非营利性的,是一种规费,价格上以设置、管理成本为标准,目的是为了养护、修缮公有公共设施。双方建立的并不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合约关系。因此,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没有依法履行高速公路管理义务,应导致国家赔偿的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作为责任主体,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因而更具保障性。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通过追偿的方式实现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减少和避免因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消极不作为造成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事件,增强其责任心。将高速公路管理不善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对于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
四、受害者以何种理由维权
在路权属高速管理处并由其经营管理的封闭型高速公路上行驶,领取了公路通行卡,缴纳了车辆通行费,与高速管理处已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合同关系,高速管理处理应保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但是,高速管理处的高速公路两旁的隔离护栏长期缺损,行人可以随时自由进入高速公路。高速管理处经营管理不善,没有及时采取阻止、清理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高速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其对路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排除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