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小孩下水溺亡如何主张赔偿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9日
一、案情背景简介
暑期是少年儿童轻松快乐的时候,也是他们脱离监管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多发的时期。
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未满10周岁的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的义务。
二、律师说法
发生儿童溺亡事故后,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大小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崔新江律师认为,上述法律规定是处理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三方面加以把握:
1,法律有直接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
3,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这类事故发生后,要综合考虑死者的监护人是否尽了监管职责、对出事水域负有管理责任的基层单位是否管理到位。
另外,同行者如果是未成年人,限于其自身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在法律上并无救助同伴的义务。只要其未直接造成同伴落水,即使事后没有及时呼救或向大人告知真相,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要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如果同行者是成年人,在看到同行的小孩落水时必须及时救助,否则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