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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律师解读员工加班和值班的含义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30日
一、值班和加班的含义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加班就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工作。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什么情况下单位可安排值班,如何安排值班,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属于单位内部制度调整的范畴,单位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生效。
可是,如何安排员工加班却并非单位自己的事。对加班的适用条件、加班的时间长度等,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1、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2、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3、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4、时间限制不同。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三、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应当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对于值班报酬的发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由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实践中,由于值班时员工所做的工作基本一致,因此值班报酬也应基本一致,具体数额单位自身可根据情况而定。
相对于值班费的发放因单位不同而不同。加班费的支付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加班的,视其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及是否安排倒休,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200%及300%支付加班工资。
最后,不管是加班还是值班,既然员工额外付出了劳动,单位都应依法或者依约支付一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