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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如何分配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31日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表述可以推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主体是因公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所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不是工亡职工的财产,而是其直系亲属的财产。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是因职工的工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职工工亡之后。依婚姻法理论,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所以该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产生于夫妻存续期间,故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死者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应由亲等相同的直系亲属均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产生的根据系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该条共规定有三项支付内容,这三项内容依其性质分别为,其一为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其二为遗属的生活补助,其三为对遗属精神抚慰金。既为精神抚慰金,其分割应依亲等的疏近,予以分割。有一亲等亲属时,由一亲等亲属领取并均分。无一亲等亲属时,仅在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时方予以支付,否则不予支付,其余相同亲等但未与工亡职工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应分割。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因为其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抚慰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产生具有或然性,仅在工亡职工的死亡给其直系亲属造成深刻的精神痛苦时方予以支付,而非仅依据该职工的死亡为条件而必然向其直系亲属支付。
四、律师说法
    《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精神补偿,发放对象应是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因此,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法院应依据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并结合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强弱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