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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伤是否是一次评残定终身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31日
一、伤残等级是否还能变更
首先从政策上讲工伤保险制度是系统的、连贯的,并非治好伤、评了残、发了待遇就不再管了。有关制度规定:随着伤情的变化,等级亦应定期复查变更,工伤待遇也相应调整。因为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即使医疗期满后,有一些伤病仍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有的可能变轻了,有的可能加重了,尤其是肺部疾患、心脏、血液、肝脏、肾脏等容易发生变化。
其次从尘肺病的特殊性来讲,尘肺病人是非常痛苦的,因为目前医学上还没有普遍有效的根治办法,患了尘肺病一般不可逆转(痊愈),特别是在天气、季节变化时,往往病情加重,经过吃药和疗养可以缓解,从某种意义讲只有加重的趋势,不容易减轻。但由于代偿功能有好有坏,表现形式也不一样,这是在鉴定中应特别注意的。
另外,对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是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1年的观察期,主要是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二、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如果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的工伤职工,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
所以说,伤残鉴定不是一次就定终身的,工伤职工病情加重,重复鉴定改变了伤残等级的,应当依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