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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业务提成是否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31日

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在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上,对于任何公司与劳动者来讲,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具有身份特征的管理关系。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劳动用工不再区分身份关系,也不再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的概念,统一称作劳动合同用工。企业都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负有每月支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义务。
另外,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因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该规定未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从提成具有奖励性的特征看,其应属于奖金类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员工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入张某的工资基数。
关于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计入工资基数问题,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交能够证明其是保险费而不是工资的证据。如果单位的工资条中,没有显示保险费项目的话,所谓的“保险费”也应该纳入双倍工资的基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