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发生车损,如何确定定损价格和实际维修费用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1日
一、发生车损后定损的流程
一般处理流程即:1、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2、保险公司定损员定损损。3、车主垫付修理费用。4、修理厂开具修理发票。5、车主凭修理发票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二、律师解读注意事项
1、留存事故发生时的所有证据。
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单车事故(即自身驾驶不慎或驻停时被碰撞)如果碰撞较为严重需要在保险客服电话中提出车辆受损严重,要求定损员必须到现场定损。如果定损员随后表示到场确有难度,一定要用手机记录下碰撞现场(拍照和视频)。如果发生两车以上交通事故,除了前述要求之外,还必须要求交警到场,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2、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就差额部分进行协商环节不可少。
车辆发生损缺,保险公司定损员出具定损单,如果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费用差距较大应拨打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部分定损员会要求车主在定损单上签字,车主以为签字就是认定定损价格,其实无论是否签字,都不影响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差额部分的诉求。定损金额如果较低,车主还应该与保险公司客服联系要求协商,如果对方不积极参与协商,可以直接起诉。
3、不要在提起诉讼前委托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害进行鉴定。
很多车主及修车厂无法把握修理费用幅度,担心保险公司拒赔,故在提起诉讼前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后,根据鉴定价格提起诉讼。本律师认为如果这么做,法院很有可能不将鉴定费用认定为车主实际损失,从而导致不支持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鉴定费用请求。本律师建议车主可以要求修理厂预估合理的配件费和手工维修费,后直接将预估总额作为诉讼请求。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请求,即由保险公司申请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此外,车辆是否修理完成不影响鉴定结果,车主完全可以正常修理后正常使用。
4、维修过程中不可以追加不必要的维修项目。
车主需要和修理厂沟通,只对因事故产生的合理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不可以“顺便”对非事故导致的日常损耗配件进行更换或者维修。如果在鉴定机构评估过程发现有不实维修费用,很可能影响法官最终的裁判。
三、律师说法----定损单属意向性协议
《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当时机动车修理费与定损有差额时,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原则上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理费为准,除非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修理费中有不必要的或者不合理的部分。证明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合理、是否必要的证明责任在保险公司。
保险定损单具有合同属性。因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定损金额,也可能低于定损金额,因此,定损单具有不确定性,当属意向性协议。
通常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赔偿维修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既然如此,就应以恢复该财产的原状为准。纵然有受害人等签字确认的定损价格,亦应允许其存在合理差异。如果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存在显著差异,法院应当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保险定损单只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而车辆维修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车辆的损失到底有多大,还需维修完毕后才能确定。所以,对于受损车辆,只要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之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