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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分期付款车出事故哪方为受害人埋单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1日
一、定义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其实质是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收取价金。
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办理行驶证,只是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大部分车款已给付);其次,出卖方虽然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对购买方使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是购买人的行为所致。而判断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应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
二、律师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做了不同的规定。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是司法解释,两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在199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作出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责任认定的规定起着补充作用。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批复》中的规定。
故,虽然车子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公司,但是车主是实际保费承担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主具有被保险人的实际地位,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三、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该车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的,在全部车款付清之前,双方未办理机动车的过户手续,原车主仍保留机动车的所有权。
    2、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0]38号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