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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2日

一、查明侵权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侵权行为人
专利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具有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人数众多、侵权手段复杂等特点。正像世上完全相同的事物并不多见而相似的事物却很多一样,在实践中,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完全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不多见,而常见的是,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这种情况属于等同侵权。因此,在准备起诉前,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查明侵权行为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许诺销售及进口者、销售者、销售地域和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必要时,为保全固定证据,可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进行取证,这样可提高证据的保全和证明效力。确定了侵权行为人,就可以进一步选择确定被告,为便于诉讼,根据被告选择管辖法院。
二、估算侵权利益损失、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一般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销毁侵权设备、侵权模具、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比较重要的诉讼请求。因此,较为准确地估计和计算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是一件重要的工作。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赔偿诉讼中,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3)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4)定额赔偿。在原告损失及被告获利均难以查清,又没有专利使用费可以参照或专利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除了按照上述方式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外,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因此,应当根据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选择侵权赔偿数额的最佳计算方式,以使自己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最大限度的支持,从而使自己的损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三、整理证据材料、撰写民事起诉状
查明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事实,初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并明确侵权行为的被告人后,接下来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整理现有的证据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撰写民事起诉状,准备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准备的相关起诉材料除了起诉状外,还应包括权属证明文件和侵权证据材料。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原告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有所不同。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而侵权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相关的票据、信函、公证书、其它侵权证据材料等,必要时可提供专家证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等。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四、选择管辖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级别管辖方面,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专利侵权的起诉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则侵权行为地应为被控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以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述行为地点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根据实际情形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五、综合考虑是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或诉讼保全措施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也可以在起诉的同时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但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如果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告造成损失,而原告又败诉,则原告应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决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应当综合考虑是否运用相关的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
六、应对专利无效宣告
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一旦出现被控侵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一般中止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因此,在起诉的同时,原告还应当作好应对被告人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旦人民法院因被告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而中止诉讼的,应积极准备无效宣告程序的答辩,以防止陷入被动局面。
专利侵权诉讼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委托擅长办理专利纠纷的律师是明智的,而且最好在起诉准备阶段就委托律师,这样,律师可以协助收集证据、制定具体的起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