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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权属和法律风险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2日

一、权属性质
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虽然房子女儿并没有出资,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一项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此之外,如果监护人任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利益构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为未成年人利益”主要表现为父母出于未成年最近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除上述情况外,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应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之所以能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是因为未成年子女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民事行为需要并且可以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来代理;但是,未成年子女在房产中的权利仍然属于未成年子女本人,夫妻一方不得剥夺、侵害。
  在现行法律下认为登记为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其财产所有权应为未成年人。其理由有三点:
  第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性决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权属主体资格。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从年龄上包括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从国籍上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 第十条又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权利能力上平等,我们就不难解决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房屋所有权主体的问题。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房屋权属主体,实际上是未成年人能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问题。权利能力的平等性表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处分房屋的资格,平等地享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处分房屋的机会和可能性,虽然这种机会、可能性要能成为结果和实现性,尚需一定实际行为,但任何人却不能剥夺未成年人享有这一资格。否定将未成年人为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实际上是剥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极其错误的作法。
  第二、我国房屋产权管理法律规定登记人是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理论及我国实行的房屋登记证制度,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建房屋且又作了权属登记的,产权人应当是未成年人本人。即使是父母也不得侵犯。父母办理登记手续应视为基于监护而产生的法定代理。
  第三、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方式是赠与。虽然说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房屋所有权主体,即是说父母可以将购建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是这一行为实际上内含了父母对子女财产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无偿性。赠与人将赠与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并不要求受赠人对等支付财物以获取经济利益。二是单务性。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人承担将标的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三是实践性。即只有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履行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关系才能成立。不动产经过房屋登记即为已实际交付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人财产”。据此,当父母自己所购建的将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时,其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该登记行为实际上就是将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
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可以构成夫妻共有财产,但没有规定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构成共同财产,同样也没有规定子女的财产与父母构成共同财产。父母与子女是不同的主体,其财产不能混淆。如果父母认为是共同财产人时,应在房屋权属登记上列明父母为共同所有权人,这样根据权属证书的记载而成为共有权人。
未成年子女成年后,鉴于其本人已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其本人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登记有其姓名的房产就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了,需要通过另行提起析产诉讼来解决。
二、法律风险
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将无法自由处置的风险外,还存在如下几点法律风险:
1、增加买房时的经济负担。
如前所述,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必须是基于子女利益。如果明显不利于子女财产利益,这样的行为将不被法律所认可。如今房价高,普通家庭无法一次性支付房款,只好选择贷款买房。但若是以子女名义买房,用子女名下的房产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此行为对子女财产的处分显然不利于子女财产利益,很难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也就是说,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将不能抵押贷款,必须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2、加剧父母离婚时的纠纷。
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而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部分,由于购房时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那么离婚时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谁就可以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产。这将导致夫妻在离婚时为了房屋而不是真正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去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3、父母无法收回房屋。
由于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如果未成年子女成年后不尽赡养义务,虽然父母出资购房,但也无权要求收回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