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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公证书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2日
一、案情背景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正在与寻常百姓的生活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同时,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公证。
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实践中,房产过户、遗产分割等许多民事行为都经过公证处公证
二、定义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的载体,具有证据的效力,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认定作为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律师说法
    如果公证书确有错误,当事人要求撤销公证书,这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因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权既不是立法权和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国家证明权,公证法没有规定这种国家证明权可以起诉,因此,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向法院提起撤销公证书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法院依法不受理撤销公证书的请求,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已无路可走,如果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第一,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指出公证书的错误,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公证机构经过复查后,若仍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当事人既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公证处赔偿,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第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证书的内容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书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处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所出具的公证书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撤销公证书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一方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被诉的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是独立承担责任的证明机构,而公证行为是一种证明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撤销公证书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能受理。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文的主体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其提起的诉讼是针对公证内容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是说,该条文并非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关发生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要求所争议的应当是实体义务,争议的内容是指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公证关系利害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公证书仅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的,法院则不予采信。而法院不采信的公证书自然丧失法律效力,所以证据规则本身可以防止错误的公证书被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纳,无需先向法院提起撤销公证之诉。这种撤销或认定公证书无效之诉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势必要再提起一次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种做法显然多此一举。可见各级法院对以公证机关为被告提起撤销公证或认定公证无效之诉最终持否定的态度。 
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等,而不是对争议所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法院对证据只能是采信或不采信,而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