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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2日
一、案情背景简介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部分民事诉讼被告系羁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看守所一般以“先刑后民”为由,不让法院提人开庭,由于无法开庭审理,导致一些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影响法院的审判绩效,该情况应引起重视。 
    对民事诉讼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未到法院尚在公安侦查或检察院起诉阶段,看守所认为此时开庭审理离婚等民事诉讼,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带来严重心理负担,对侦破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法官询问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都有很大困难,开庭审理更无从谈起。
    对民事诉讼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已移送到法院但尚未判决,看守所不分个案具体情况,常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提人,要求法院民事法官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开庭,致使民事诉讼无故搁浅,造成民事案件审限人为延长。
一些民事离婚、借贷等诉讼中,案件事实清楚简单,原被告均无争议,只是由于被告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羁押于看守所,只要法官开庭就可审结民事案件,看守所却以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不予配合,导致民事案件无法审结。
二、律师说法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涉嫌犯罪羁押,原告就不得行使诉权。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可以行使,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的受理条件,公民就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法院不应该因为被告人被羁押而剥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
    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法院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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