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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喝酒劝酒引发法律问题:客人喝死主人是否担责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2日
一、案情背景简介
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几千年传统习俗的中国人,在宴请待客中,都喜欢盛情劝客,甚至强求客人超量饮酒,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
二、律师说法
    朋友间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在喝酒的朋友之间产生了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比如,明知道其中一人已经喝多的情况下,一起喝酒的人没劝阻或拒绝与其喝酒,这就是没有尽到对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
  另外,对于已经喝醉酒的朋友,要将其安全送到家,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同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以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期。此外,对于开车的朋友,如果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一同喝酒的几个人之间,负有法律上的相互照顾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人身危害的行为,饮酒人之间应相互劝阻;对饮酒产生的一些行为不便,他人也应对其照顾、帮助。“本来朋友相聚是件高兴的事,但切勿乐极生悲。”
三、法律原理
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正确合法的。
朋友、同事、同学之间想要饮酒本属正常的社会交往,二人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强迫行为。
    请客者酒后并无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最后,《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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