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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再婚夫妻是否可以再生育孩子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2日
一、定义
再婚:再次结婚。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
二、律师说法
    1、未生育孩子情况。依据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已生育孩子情况。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7条的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三、再婚生育孩子的要求
   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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