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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经销商如何运用合法来源对抗商标侵权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3日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 
    然而对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经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现已成为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作为被告进行抗辩的最常用的法律依据。从条文可以看出,销售者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免责条件是"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而且只能免除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比如停止销售)不一定免除。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认定及证明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那么,该如何掌握呢?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销售者通常会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进货单、运输单据、发票、照片、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通常会被商标权人以缺乏关联性为由否认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否认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特别是合同、送货单、进货单、发票未记载产品的商标或品牌内容时,更难以对证据的关联性予以统一。
    在合法来源抗辩过程中还需要认定销售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对于这一消极事实,销售者实际上是无法举证证明,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销售者有审查相关产品是否属侵权产品的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销售者不知侵权的抗辩审查较宽松,反而对商标权人指控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审查较为严格。所以,判断销售者是否知情应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如出现如下情况应可认定销售者明知侵权:
    第一、商标权人已有效证明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仍然坚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商标权人未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曾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过;
    第三、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显著的知名度;
    第四、被控侵权产品和合法产品相比,价格明显偏低。
    综上,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要满足证据关联性统一的要求,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商标权人能否成功指控销售者对侵权知情。实际上,这些条件对于专利诉讼中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行使类似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同样适用的。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被控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往往是竭尽所能地提供一切供货方的信息。有的提供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发票、购货合同、支付凭证,有的则提供收款收据、出货单、入库单等材料,有的还会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资质等证明文件。而一些审判人员往往也会根据销售商提供证据的内容,将其审查重点放在各单据相互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庭审质证的重点引导至讨论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是,这样的证据审查方式,仍只是停留在普通商品类型的侵权事实审查水准之上。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在销售商是否能够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问题上,还需要审判人员或代理律师给予更进一步的关注。只要审判人员和代理律师能够精准把握特殊商品在生产、流通、采购中的各种特别要求,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销售商行为作出准确定性,就可以让商标权人正当合法权利得以伸张。同时,作为销售商,只要在进货时严格遵守相关索证规定,就不会使自己陷入商标侵权纠纷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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