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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之处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2日
在主观故意方面,涉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而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而言,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
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以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方式,前者表现为强行与妇女性交,后者表现为强制猥亵妇女,但不能有奸淫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时,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
两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可以阻止强奸行为发生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若以强奸罪论处,一般判处3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的又属于加重情形,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少也是在10有期徒刑左右的;若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一般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到6个月),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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