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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30日
一、[案例简介]
    2012年2 月17 日,河南省西峡县的彭XXX驾驶XXX公司微型普通货车在仲景大道新车站路段与正常行走的陈XXX相撞,造成陈XXX重伤。陈XXX住院16 天,花医疗费4 万余元,后治疗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彭XXX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X无责任。彭XXX系南阳XXX公司员工,其驾驶车辆在XXX财险南阳XXX支公司投了交强险。为此,陈XXX家属要求彭XXXXXX公司和保险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9416.3 元。西峡县法院于今年7 月19 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受害人陈XXX故意造成的,被告南阳XXX公司在被告XXX财险南阳XXX支公司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XXX财险南阳XXX支公司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共计12 万元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彭XXX和南阳X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及被告彭XXX和南阳XXX公司均要求被告XXX财险南阳XXX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XXX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赔偿原告陈XXX等人死亡赔偿金11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 万元,共计12 万元。二、被告彭XXX及被告南阳XXX公司与原告陈XXX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原告15 万元人民币的附条件民事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二、[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明显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保险公司方以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车事故时的驾驶人彭XXX系无证驾驶,主张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受害人陈XXX故意造成的。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虽有明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认为由,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与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相悖,其辩解理由为此得不到法院的采纳和支持。我国的交通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交强险对人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符合保险法关人身保险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财产保险实行的是“ 损益相抵” 原则, 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保险,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不肯赔,常举的免责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在2006 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 年12月29 日修订并于2008 年5 月1 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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