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以富婆、代孕进行的诈骗犯罪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7日
一、案情简述
2012年12月份,张XXX、赵XXXXXX购买手机群发器及百部手机,分别在两处租房地点安放手机群发器及手机,向全国范围内的手机用户拨打电话,谎称代孕付费骗取他人财物。
二人分别召集了王XXX、崔XXX、赵XXX、朱XXX等四人,让四人冒充香港富婆,接听受害人按照语音提示所留的联系电话,说自己的丈夫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欲找一位男士代孕,称可先付对方50万元的定金,代孕成功后再付120万元。
当受害人有意向时,王XXX、崔XXX、赵XXX、朱XXX等四人就会先让受害人付300元的“诚意金”,当受害人将钱打到张XXX、赵XXXXXX提供的银行卡上后,四名“富婆”就会让受害人再跟冒充律师的张XXX、赵XXXXXX商谈。张XXX、赵XXXXXX便以签订公证协议为由,要求受害人分担缴纳数千元的公证费。再次得手后,又会以“富婆”支付给受害人50万元定金,需要对方缴纳手续费为由继续要求受害人打款,以此进一步实施诈骗。
张XXX、赵XXXXXX利用手机群发器,全天不间断拨打全国各地的手机号段。截至2013年4月9日,两窝点分别累计呼出473万次、1347万次。共诈骗8人3000元至40000元不等。
二、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7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XXX、赵XXXXXX有期徒刑五年,王XXX、赵XXX、崔XXX、朱XXX有期徒刑三年。
三、律师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XXX、赵XXXXXX、王XXX、赵XXX、崔XXX、朱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应以“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其中,张XXX、赵XXX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XXX、赵XXX、崔XXX、朱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6名被告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