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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债权人超出保证期限找保证人还钱,保证人是否担责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一、基本案情简述
    2014年7月5日,通许县城关镇XXX街道的居民王XXX受朋友请托,借给好友张XXX10万元,用于其店铺装修。张XXX为王XXX出具了借条,张XXX的好友刘XXX为保证人。借条载明:“今借好友王XXX1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0月4日。借款人张XXX,保证人刘XXX,2014年7月5日。”借款人张XXX和保证人刘XXX分别在借条上签字并按上了自己的手印。
    同日,王XXX向张XXX的指定账户转账人民币10万元。3个月过后,王XXX找张XXX讨要借款。可是,张XXX躲在外地不与王XXX见面,声称很快就会把钱汇过来。直到2015年7月15日,张XXX依然没有还上借款,连人也不见踪影了。无奈之下,王XXX将保证人刘XXX诉至法院,要求刘XXX承担保证债务10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王XXX出示了借条、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证合同。
二、法院判决结果
    通许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XXX对被告刘XXX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说
被告刘XXX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故被告刘XXX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5年4月4日之前。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王XXX从未向被告主张保证义务,直到2015年7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故被告刘XXX依法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