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购买小产权房的最大风险--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6日
一、案件简述
很多人都想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但是动辄几十万的购房款又使不少人望房兴叹。于是,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受到一些人的追捧。殊不知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买卖“小产权房”是不受保护的,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于XXXX是开封市祥符区的一名普通工人,收入一般,想拥有一套自己的新房,可是她所有的积蓄也不够交首付的。就在一筹莫展之际,于XXXX听说老陈正在祥符区XXXX地开发建设几栋楼房,而价格却相对便宜许多。经不起诱惑的于XXXX也没多想,就和老陈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5万元和预付款5万元,双方约定于交房前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随后,于XXXX就一心想着早日住进梦寐以求的新房,可是接下来的事却令她后悔不已。
原来,老陈开发的这几栋楼房是在XXXX村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只能办理集体土地证,也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而于XXXX不是该村的村民,不具备购买这里房屋的资格。同时,于XXXX在交房时发现房屋的周边环境很不适宜居住,就拒绝接受房屋和继续支付房款,并找到老陈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其退还定金和预付款。老陈听后很不愿意,并以合同明文约定定金不退和事前已告知于XXXX房屋性质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只愿退还预付款。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于XXXX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老陈退还预付款及定金共计10万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近日,祥符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于XXXX与老陈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老陈返还于XXXX预付款及定金共计10万元。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本集体之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本案中,老陈开发的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系集体所有,且于XXXX并非该集体范围内的村民,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且于XXXX对涉案房屋并未实际占有,故被告老陈基于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