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建造师挂靠到期后需要转出、注销产生的法律纠纷之民事判决书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2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105民初XXXX号
原告范XXXX。
被告河南省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范XXXX诉被告河南省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XX、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了寻找工作,委托被告提供中介服务,并于2014年6月15日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合同期暂定一年。合同期满后被告既不按照协议第八条续签合同,也不按照协议协助办理转注手续,同时也不支付聘用费用。就被告上述违约行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本人二级建造师机电专业注册证书,协助办理转出手续;2、解除原委托协议书,支付聘用费用8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所举证有:1、委托协议书;2、2014年-2015年聘用费支付银行转账记录。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了相关义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了相关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应承担任何支付费用。2014年6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寻找证件需求单位,被告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原告,期限一年。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为原告寻找到了需求单位,并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了原告,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同时,在协议第八条约定,合同期满后,原告需要续签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协议,但是必须经过被告同意,并通过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亦可以委托被告续签《聘用合同》。在协议到期前被告联系原告,并告知第二年的费用直接联系用证单位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或者直接与用证单位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协议,且第二年的聘用费由用证单位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如果原告欲转出证件,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被告不再参与,并再次提供了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于是原告就不再联系被告,也没有再跟被告签订新的协议,也没有再委托被告续签协议,故双方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二、本案被告应该为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被告已口头告知原告用证单位是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并将用证单位负责人电话告知原告。再者,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也能查到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机电证书注册在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原告明知自己的证件需求单位,要求支付费用也应该起诉用证单位,而不是被告。即使原告欲转出手续也需要通过用证单位办理,被告无权办理。因此第二年的聘用费用应由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而非被告支付。综上所述,被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在本案中不应被列为被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原告为了寻找工作,委托被告提供中介服务;原告与聘用方签订合同期暂定为一年,从原告注册到聘用方名下开始计算顺推时间(以网上公示时间为准);被告保证聘用方支付原告聘用费用为每年8500元,被告收到原告注册需要相关证件时,支付首付款1000元(领证后付3200元),户名范XXXX、建设银行、开户行卡(尾)号XX,尾款从注册公示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形式提前支付本年度一年的聘用费用;被告妥善保管原告的二级建造师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在原告配合下,被告负责及时为原告办理补正手续,并承担补正产生的全部费用;合同期满后,原告需要续签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但必须经过被告同意,并通过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亦可以委托被告续签《聘用合同书》;原告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告知被告,否则由此造成未按合同期转出的损失由原告负责;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转注手续;原告与聘用方续签合同的,被告保证续签期间的聘用费用不低于第一次受聘期间的聘用费用。
2016年1月28日原告提起本诉。审理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质于2014年10月15日注册到用证单位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协议期满后至今原告注册的用证单位仍然为原用证单位濮阳市XXXX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认可已经收到协议约定期限内的聘用费8500元,未收到自协议期满后至今的聘用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合意签订,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聘用方签订合同期暂定为一年,从原告注册到聘用方名下开始计算顺推时间(以网上公示时间为准);被告应保证聘用方支付原告聘用费用为每年8500元;合同期满后,原告需要续签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但必须经过被告同意,并通过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亦可以委托被告续签《聘用合同书》。结合双方举证及陈述,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注册到用证单位名下,且原告已收到一年聘用费8500元,协议书约定的一年聘用合同期限已届满,原、被告未再续签委托协议,故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协议书事实上已经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委托协议书的约定,聘用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转注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转注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范XXXX办理二级建造师转注手续;
二、确认原告范XXXX与被告河南省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解除;
三、驳回原告范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李XXXX
审判员 张XXXX
审判员 王XXX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贾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