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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消极不履行构成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4日
一、【案情简述
    2015年6月,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对原告李XXXXX诉被告周XXXXX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XXXX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李XXXXX各项损失共计1367244.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周XXXXX未自觉履行义务。2015年9月1日,原告李XXXXX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9月22日向周XXXXX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后被执行人周XXXXX履行4500元后不再履行,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将其工资部分冻结并每月扣划至李XXXXX的账户中。但周XXXXX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29日请病假休息,现还在休病假。后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周XXXXX为隐瞒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将其所有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杨XXXXX,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肇事车辆以3万元的价钱卖给张XXXXX,并已过户。周XXXXX收到钱款后亦未支付李XXXXX赔偿款,导致该案无法执行。周XXXXX因拒不履行判决,于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被该院拘留16天。
二、法院裁判】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XXXXX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周XXXXX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XXX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三、律师解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认定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行为,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如何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重点,应该是被告人在现有资金的情况下,是否积极履行法院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不是以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所占比例的高低。
    本案中的被告人周XXXXX(被执行人)是强劳力,在3年时间里,被告人也许不能全部履行完自己应支付的赔偿款,却完全有能力支付部分的赔偿款,但其故意分文未付。在判决书生效后,周XXXXX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杨XXXXX,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车辆以3万元的价钱卖给张XXXXX,并已过户。周XXXXX收到该13万元后亦未支付李XXXXX赔偿款。且被告人周XXXXX明知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行踪,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执行,这就是典型的以消极的方法“拒不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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