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胡XXXXX是一位满怀憧憬的准妈妈,正等待宝贝平安降生的她,却因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失去了腹中胎儿,一家人陷入了极度悲痛之中。胡XXXXX遂向舞钢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舞钢市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伤者受到的精神损害给予了适当的抚慰。
2019年2月3日15时许,操XXXXX驾驶的小型轿车因追尾与胡XXXXX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胡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操XXXXX承担全部责任。胡XXXXX当时正在怀孕期间,因此次事故导致颈部外伤,从而引起疼痛、活动受限,又受到过度惊吓,因其治疗需要不得已选择流产。身心遭受重创的胡XXXXX在代理人的帮助下,将肇事司机操XXXXX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前期协调中,操XXXXX及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赔偿因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但对于胡XXXXX因流产而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他们却拒绝赔偿。在他们看来,胡XXXXX怀孕时出了交通事故,流产不是事故直接造成的,是其自身体质原因造成的,而且是其自愿选择的流产,与此次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只有构成伤残才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胡XXXXX无法证明其因此事故造成伤残,所以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
面对对方的答辩,胡XXXXX代理人提出,交通事故属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胡XXXXX因侵权行为而流产,使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精神亦受到重大损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合法。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伤残并不是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唯一标准,对方提出的构成伤残才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法院判决结果
舞钢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胡XXXXX受伤及治疗过程,应认定其流产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且胡XXXXX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其心灵创伤是长久难以愈合的,因此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
文章内容来源于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