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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邻居上下楼之间因为房屋漏水打官司可以提排除妨碍、停止侵权诉讼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9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XXXX号
原告钟XXXXX,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尹XXXXX,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钟XXXXX与被告尹XXX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XXXX、被告尹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XXXXX诉称:原告购买了位于郑东新区XXXXX东、××北××房屋××套,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楼上。由于被告违反物业装修规定,造成房屋多次漏水。被告房屋漏水对原告所属房屋造成了损害及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居住。经物业公司协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彻底排除漏水、渗水妨害,停止侵害;2、被告承担原告损失暂计600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尹XXX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购买位于郑东新区XXXXX东、××北××房屋××套,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楼上,因被告房屋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内财产损失。2019年4月8日,经本院委托河南省XXX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豫价评估【2019】高新法院0XXXX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作出价格评估结论。根据价格评估依据和价格评估方法确定该标的损失价值为17071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保证书》、豫价评估【2019】高新法院0XXXX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公民对侵犯财产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赔偿。经人民法院委托有权鉴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告可确定的损失数额为17071元。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071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彻底排除漏水、渗水妨碍,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在相邻关系处理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故被告应当排除漏水、停止侵害,对本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XXXXX彻底排除房屋漏水、渗水妨碍,停止对原告钟XXXXX房屋的侵害。
二、被告尹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钟XXXXX损失17071元。
三、驳回原告钟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钟XXXXX负担465元,被告尹XXXXX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