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空调发现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XXXX空调的销售单位及指定售后服务方,应对所销售商品的型号及安装具有专业知识,被告辩称是疏忽所致,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也与其作为销售方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事实不相符。
其次,涉案空调大部分均安装于房屋吊顶之内,属于不便查看的隐蔽安装,且安装后被告亦未将说明书交付原告,致使原告不能及时发现空调型号存在差异。
第三,根据XXXX公司的复函可知,被告将中央空调的条形码擦除后,则该产品不能享受XXXX公司正常的售后维修,而被告隐瞒上述事实,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商品。
第四,被告擦除条码在先,异地销售给原告安装在后,其尚辩称出于疏忽没有看清型号不能自圆其说。
综上,应认定被告销售行为中存在欺诈,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因空调价款为26700元,故被告应赔偿三倍价款80100元。
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空调购销合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行拆除原告家中的空调。
二、被告公司退还原告空调款26700元,赔偿原告拆除空调并恢复原状的损失17878元及鉴定费2000元,并给付原告三倍赔偿款80100元,共计126678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陷入误解而购买其商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经营部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明确注明商品为XXXX一拖三,但被告经营部却将非原装正品XXXX空调出售给原告,被告经营部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原告陷入误解而购买其商品的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经营部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应予以支持,因原告亦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故本院支持原告按已支付货款17000元的金额退赔。